去离婚需要这些:
1、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及其他必要证据材料;
2、涉及子女抚养费争议的,应提交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3、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必须有法医学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
4、涉及财产分割的,提交财产证明。
一、终止婚姻关系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终止婚姻所需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应当提交法医鉴定并提交证人;
2、涉及吸毒的,应当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机关出具的证明;
3、涉及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者判决;
4、涉及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照片或居委会、村委会、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二、感情不和离婚案件需要哪些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