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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派出所报案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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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去派出所还是都可以。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是刑事案件,无论派出所还是接受报案,都会移交刑警队;

2、如果是经济、民事纠纷,一般移交给派出所,如果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就直接受理了。

一、派出所立案标准有: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本区域管辖。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本区域管辖的案件。

二、公民到报案需要的程序有:

1、报案。一般应按属地原则以书面或口头向案件发生地的机关提出;

2、口头报案应当接受民警的询问,并制成笔录;

3、报案应如实反映情况和线索,不得夸大事实或诬告,诬告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4、报案有权要求机关保障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5、报案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的行为,有权要求机关为其保密;

6、如所报案的案件非刑警支队管辖,有权要求接待人员作出说明和指导到相应部门报案。

综上所述,报案去派出所还是都可以。具体情况有如果是刑事案件,无论派出所还是接受报案,都会移交刑警队;如果是经济、民事纠纷,一般移交给派出所,如果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就直接受理了。派出所立案标准有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本区域管辖。公民到报案需要的程序有以书面或口头向案件发生地的机关提出;口头报案应当接受民警的询问,并制成笔录;报案应如实反映情况和线索,不得夸大事实或诬告,诬告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报案有权要求机关保障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的行为,有权要求机关为其保密;如所报案的案件非刑警支队管辖,有权要求接待人员作出说明和指导到相应部门报案。

一、民事诉讼立案开庭程序

(一)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立案流程,要求他们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但是,诬告不同于错告。因为诬告是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无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为;错告,则是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致使所告之事与事实有出入。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属于故意行为,对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后者应当向他讲明情况,让其接受教训,而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免遭打击报复,确保其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

但是,在审判阶段则不受此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其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遇有此种情况,应当向他们说明理由,要求其出庭作证或者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内容。

司法实践中,对匿名举报应当进行具体分析:一方面,因为控告人人害怕打击报复而匿名举报,其内容很可能是真实的,且有证据意义;另一方面,又可能是出于诬告陷害之目的,或为了转移司法人员的视线而搞假材料进行匿名举报,因此,对匿名举报的材料在查证以前,只能作为立案材料来源线索,而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

(三)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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