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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及诉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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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

总的来说就是机关负责对杀人案进行立案和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起诉,人民负责审判,具体流程如下:

1、机关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对于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作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决定。

2、接到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应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调查核实其他证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时,可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除了退回补充侦查,由侦查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处理的以外,审查后,在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于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向人民起诉;二是对于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处罚的,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证据仍然不足的,不将案件交付人民审判,即不起诉。

3、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关于刑事案件的诉讼期限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如下:

1、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1)除逮捕之外的强制措施期限

A、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B、刑事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C、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D、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A、不得超过2个月;

B、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C、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D、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E、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3)审查起诉期限

A、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B、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C、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D、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2、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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