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遥情感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竞合的认定

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竞合的认定

来源:步遥情感网


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竞合,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出于杀人意图,放任其所采用的爆炸方法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而实施爆炸行为,结果危及了公共安全且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触犯了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罪名。这种情况的构成条件是:

(1)行为人仅实施了爆炸行为。

(2)行为人具有杀人之直接故意和危害公共安全之间接故意。

(3)爆炸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

(4)该爆炸行为既触犯爆炸罪罪名,又触犯了故意杀人罪罪名。例如,甲某欲杀乙某,却不顾爆炸会危及其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而实施爆炸行为,结果造成乙某及其邻居的房屋倒塌6间,包括乙某在内的4人死亡。甲某的行为就构成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竞合。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二、怎么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实施这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如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等。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