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食品抽检不合格,食药监局进行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法范畴,可以依法申请会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