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变更子女抚养权需向提起诉讼。将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对于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特殊情况下可随父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子女,若一方有特殊情况,可优先考虑其抚养。特殊情况包括:已绝育、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不利、无其他子女等。将根据子女健康成长和双方情况判决子女抚养权。
法律分析
1、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想变更抚养权的话,应当另行向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一般来说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则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
通过诉讼变更抚养权的,判定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抚养更改的条件
人民审理子女抚养问题案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想要变更抚养权需要向提起诉讼。会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做出判决,特别是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判决子女随哪方生活通常会基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审理子女抚养问题案件时,会考虑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等因素。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随母方生活,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随父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时,会优先考虑一方的情况,如已绝育、生活时间较长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