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区别有哪些
危害罪侵害了,而其他普通的刑事犯罪只是侵害了部分法益。
1、危害罪特征:
(1)犯罪主体:自然人,某些犯罪最需要具有特定的身份。
(2)主观方面:故意
(3)客观方面:12种危害的行为。
(4)犯罪客体:。
2、刑事犯罪分则:
(1)危害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走私、销售伪劣产品、诈骗等)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杀人等)
(5)侵犯财产罪(抢劫、盗窃等)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卖淫嫖娼、妨害司法等)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危害罪:
危害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各种具体罪名则各有其具体构成要件和特征,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的12个条文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犯罪行为,是中国刑法中规定的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因此,刑法分则在第一章就对危害罪进行了规定。最高要求,各级要依法严惩危害的犯罪行为,严惩杀人、抢劫、爆炸、性质组织等严重刑事犯罪,严惩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犯罪,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普通刑事犯罪:
普通刑事罪,是指危害罪以外的侵犯个人、社会利益的犯罪。这类犯罪的具体类型广泛,轻重程度不同,对其处罚的方法也就存在差别。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