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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的犯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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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专用犯罪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种:

一是开具大头小尾的专用。这种手段是在开票方存根联、记账联上填写较小数额,在收票方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利用二者之差,少记销项税额。开票方在纳税时出示记账联,数额较小,因而应纳税额也较少;收票方在抵扣税款时,出示抵扣联,数额较大,因而抵扣的税额也较多。这样开票方和收票方都侵蚀国家税款。

二是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开票方把整本拆开使用,在自己使用时,存根联和记账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对方的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收票方达到多抵扣税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满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进了自己的销售。

三是撕联填开,即鸳鸯票。蓄意抬高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和进项税额。

四是对开,即开票方与受票方互相为对方虚开专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五是环开,即几家单位或个人串开,形同环状。值得注意的是在虚开专用罪中,无论是在真的专用上虚开,还是在伪造的专用上虚开,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都应以虚开专用罪定罪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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