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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简易程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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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3、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的。
不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情形如下: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
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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