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遥情感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关于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11

关于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11

来源:步遥情感网


  申请人:何某洋,性别:男,中国澳门居民,澳门身份证号:P5B47,现住济南市路号某小区x号楼x室。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原告河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xxx年1月对账单》等证据中的签名“何某洋”三个字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原告河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xxx年1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20xxx年2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xxx年3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0xxx年6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xxx年9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xxx年11月份对账单》等证据均系原告单方制作,签名并非申请人所写。该签名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出该签名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为。

  因此,为使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公正裁判;故申请人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