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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有权征收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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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下的地方无征收权,并且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说镇作为用地单位,经县级以上批准,可以征用土地。但如果说做为权力机构批准征地,则是越权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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