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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错了可以作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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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错了可以作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认。且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常见的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的,可以在原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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