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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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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要同时符合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两方面的条件。

收养人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

3、无子女;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

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

2、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的小孩。

3、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一、收养孩子需要办理什么才能建立收养关系

收养孩子需要办理收养登记才能建立收养关系。办理收养登记时,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收养人应当是失去父母的孤儿,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孩子,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的孩子,被收养人需要是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收养人需要符合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不患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的条件,未婚男性收养女性弃婴的年龄必须相隔四十周岁。

此外,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的子女,还需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证明。所谓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素质、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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