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法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法律分析
1、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被害人陈述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7、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结语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些都是在诉讼过程中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律师编辑的工作就是确保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以维护客户的权益。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和整理,我们能够为案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在法律的世界里,证据是不可或缺的,它们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客观、可靠的依据,确保了公正的司法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