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外国孩子需要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不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
5、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既是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也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
领养外国孩子需要的手续:
1、递交申请外国收养人来华收养子女,首先要通过其所在国或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和证明文件;
2、受理登记中国收养中心在收到外国收养人通过其所在国或收养组织递交的收养文件后,对齐全、有效并向中国收养中心交纳了服务费的收养文件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登记情况告知递交收养文件的外国或外国收养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