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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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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主要依据患者病例和诊断证明、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期限、受害人伤残情况、误工费标准、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住院费、挂号费、诊疗费、药品费和其他医用费用。这些费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以保障患者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和赔偿。

法律分析

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诊疗费、药品费、住院费和其他医用费用,这些费用需要根据患者的病例和诊断证明进行计算。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误工费

根据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8、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9、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拓展延伸

护理费计算标准是医疗行业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患者的权益和医院的财务状况。根据我国《护士法》的规定,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根据患者的情况和护士的资质来确定的。

首先,需要明确患者的病情和伤情程度,这是计算护理费的重要依据。对于一些危重病人,需要采取特别高级别的护理措施,这些护理费用会相应增加。

其次,需要考虑护士的资质和工作经验,这是计算护理费的重要因素。经验丰富的护士通常可以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因此他们的薪资也会相应较高。

此外,还需要考虑医院的财务状况,这是医院能否承担护理费用的关键。如果医院财务状况不佳,医院可能会护理费用的支付。

总之,护理费用的计算标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充分考虑患者的病情、护士的资质和工作经验以及医院的财务状况。

结语

根据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规定,医疗费用需要根据患者的病例和诊断证明进行计算,包括挂号费、诊疗费、药品费、住院费和其他医用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天数计算。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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