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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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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奖惩制度

物业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奖励和惩罚是规范员工行为的有效杠杆,是激励员工的基本手段。为鼓励员工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次序,促进公司品牌形象和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特制定以下奖罚制度:

一、奖励符合下例情况之一公司将酌情给予奖励:

1、 对改革公司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2、 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工作积极热心,受到业主表扬,创造优异成绩者。

3、 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4、 为保护国家、公司财产,以及业主生命财产者。

5、 积极提合理化建议,经实施有显着成效者。

6、 厉行节约,降低费用有显着成效者。

7、 拾金不昧数额较大者。

二、 处罚

(一) 警告:警告分为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口头警告适用于轻度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书面警告适用于较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分为《过失通知单》、《警告通知书》两种。《警告通知书》为最后警告,凡收到《警告通知书后》,再有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者,将视情况给予除名处理,不再另行通知本人并不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 降级、降职、撤职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员工给予降低工薪等级的处分,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员工给予降职、撤职处分。降薪、降职、撤职处分以人力资源部发文为准。对半年、年终考核不合格者,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视情况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处理。

(三) 轻微过失凡属下列过失之一者,将受到批评、口头警告及罚款等处分:

1、 仪容不整者。

2、 上班不穿工作服或制服,未配戴工作牌者。

3、 迟到、早退者。

4、 当值时间短暂脱岗、睡岗、吃东西、闲逛、半私事者。

5、 随地吐谈、乱丢烟头、纸屑或其它垃圾等者。

6、 工作散漫、粗心大意者。

7、 擅自留宿公司以外人员于员工宿舍者。

8、 违反公司其他规定情节轻微者。

(四) 严重过失:凡有下列过失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降级、降职、撤职或除名等处理。

1、 擅离工作岗位两次以上,一个月迟到或早退3次以上者。

2、 无故矿工者。

3、 向业主索取小费、物品或其他报酬者。

4、 因不礼貌引起与人争辩者。

5、 吵闹、粗言秽语,违反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司安全者。

6、 酗酒、、打架者。

7、 涂改并使用假单据、明者。

8、 拾遗不报者。

9、 不服从上级领导命令者。

10、 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影响公司声誉者。

11、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五) 解除劳动合同凡有下列过失之一者,将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以任何形式给予补偿。

1、 贪污、盗窃、索贿、受贿者。

2、 侮辱、漫骂、恐吓、威胁他人、与客人打架者。

3、 偷窃公司或他人财务情节严重者。

4、 蓄意破坏、损坏公物或业主之物品者。

5、 道德败坏,乱搞男女关系者。

6、 组织及扇动罢工、斗殴、聚众者。

7、 传播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者。

8、 吸毒、使用麻醉剂者。

9、 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兼职或利用病休另谋职业者。

10、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假公济私情节较严重者。

11、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

12、 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者。

13、 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次(含3次)以上者。

14、 由于工作失职使公司财产受到严重损失者。

15、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者。

16、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

三、 奖罚权限

1、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薪金标准由上级公司制度,其他管理层员工的加薪、提职、降薪、降职、撤职及除名(辞退)由所在单位提议或由人力资源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名,按有关管理权限审批后,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2、 作业层员工的加薪、提职、降薪、降职、撤职由所在单位提名,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实施。

3、 其他奖罚由所在单位根据财务制度提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4、 以上奖罚结合员工考核和薪金调整制度严格执行。

五、 自动离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可视其为自动离职。公司可在不通知员工本人的情况下不保留其劳动关系,并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1、 员工请(休)假期满,不按时报到销假,超过假期5天以上。

2、 员工在未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未得到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外兼职或与其他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 在未通知公司的情况下,无故缺勤3天以上。

4、 员工一年内累积事假达到三十天以上者。

六、 以上条款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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