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方的义务及租赁合同中承租方的义务。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方需要返还租赁物,租赁物应符合约定或租赁物使用后的状态。如果有未支付的租金,承租方还需支付租金。在租赁合同中,承租方需要支付租金、按约定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履行通知义务,并在合同终止时返还租赁物。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改善或增设他物,出租方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一、租赁合同终止终止时承租方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租赁合同终止终止时承租方需要履行的义务是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如果租赁合同终止时有租金尚未结清的,则承租人还需要支付租金。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二、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5、通知义务。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八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结语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方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返还租赁物,并确保其符合约定或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若存在未支付的租金,则承租人还需清偿租金。承租方在租赁合同中还需履行支付租金、按约定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禁止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在合同终止时返还租赁物等义务。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善或增设他物,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承租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或灭失,承租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