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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建筑工程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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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建筑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时,如果承包人或个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导致建筑事故造成人身损害,那么承包人或个人和发包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且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工伤赔偿纠纷进入仲裁或者诉讼时,用人单位被列为第三人;职工损害赔偿纠纷进入诉讼时,用人单位被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分析

在确定建筑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时,如果承包人或个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导致建筑事故造成人身损害,那么承包人或个人和发包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且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工伤赔偿纠纷进入仲裁或者诉讼时,用人单位被列为第三人;职工损害赔偿纠纷进入诉讼时,用人单位被列为共同被告。

2。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法定分包单位将承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分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施工事故的,分包方和分包方是赔偿责任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工伤赔偿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时,总承包方或分包方应列为第三方。职工薪酬争议诉讼形成时,总承包方或分包方为共同被告。

3。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分包人发生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而分包商和承包人是赔偿责任的主体,并承担连带责任。工伤赔偿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时,承包人应列为第三人。承包人是职工薪酬纠纷的共同被告。

4。建筑业企业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转让人、出借人、许可借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另一企业的转让方、贷款人或借款人因施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将得到赔偿,并接受转让甲方和转让方、接受贷款人和贷款人,借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一方和许可借用人是赔偿责任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工伤赔偿纠纷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时,转让人、贷款人和获准借款人应列为第三人。职工薪酬争议诉讼形成时,转让人、贷款人和获准借款人被列为共同被告。

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建筑事故中,如果承包人或个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导致建筑事故造成人身损害,那么承包人或个人和发包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且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法定分包单位将承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分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施工事故的,分包方和分包方是赔偿责任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在工伤赔偿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时,用人单位被列为第三人,职工损害赔偿纠纷进入诉讼时,用人单位被列为共同被告。另外,如果建筑业企业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转让人、出借人、许可借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另一企业的转让方、贷款人或借款人因施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将得到赔偿,并接受转让甲方和转让方、接受贷款人和贷款人,借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一方和许可借用人是赔偿责任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在工伤赔偿纠纷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时,转让人、贷款人和获准借款人应列为第三人,职工薪酬争议诉讼形成时,转让人、贷款人和获准借款人被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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