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赔偿是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一种途径。如果被害人认为已经获得了足够的赔偿,或是对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后悔,可以在判决书生效前向提出取消请求。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在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悔的,可以在判决书生效前申请撤回;刑事判决已经生效的,被害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不得再次提起同样的赔偿请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受害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赔偿或附带民事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被侵权人可以就同一侵权行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将赔偿请求转为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撤回了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也一并撤回。”
以上三条法律对于被害人是否能够取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