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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证据的收集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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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起诉时效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自诉案件可以采用调解、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撤回自诉或判决等方式进行处理。不过,按《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审理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另外,自诉案件的办案程序包括提起自诉、受理、审判等步骤。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其

法律分析

一、自诉案件证据的收集有哪些方法?

您可以自行收集自诉案件证据,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您可能需要向申请协助。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当事人通常需要自行实施一些具体行为,如证据的收集和提交。《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该条规定,自诉案件有4种处理方式:

1、调解。

2、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

3、撤回自诉。

4、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按《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审理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这类案件原属公诉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机关或者人民举报、控告后,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人民已决定对被告人不予起诉或者仍维持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能够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得已直接向起诉,因而人民审理这类案件时不能进行调解。

二、自诉案件的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人民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应当受理。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的172条对于自诉类型的案件做出了一些明确的规定,而自诉类型的案件的话,是可以和解也可以进行诉讼的撤回的,毕竟这类型的案件的话,通常情况下情节都比较轻微。

拓展延伸

自诉案件是指当事人向提起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在自诉案件中,证据的收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证据收集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自诉案件中可以向提供自己的陈述,包括自己受害的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情况等。这些陈述可以作为自诉案件中的重要证据。

2. 证人证言:如果有其他人在自诉案件中了解案情并且能够提供证人证言,那么这些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自诉案件中的证据。

3. 鉴定结论:当事人或者可以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得出结论。这些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自诉案件中的证据。

4. 物证:在自诉案件中,如果有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痕迹,那么这些物品或者痕迹也可以作为自诉案件中的证据。

5. 电子数据:随着科技的发展,自诉案件中的电子数据也越来越多。例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等都可以作为自诉案件中的证据。

在自诉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影响自诉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当事人或者在进行自诉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证据收集,以确保自诉案件的公正审判。

结语

自诉案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也可以向申请协助。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当事人需要自行实施具体行为,如证据的收集和提交。人民对自诉案件有四种处理方式:调解、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撤回自诉、判决。不过,按《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审理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自诉案件的办案程序包括提起自诉、受理、审判等环节。在当代社会,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172条对自诉类型案件做出明确规定,自诉案件可以和解或进行诉讼撤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2018-10-26) 第五十七条 人民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 第一百二十六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认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除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所属的证据种类,依照本章第二节至第七节的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所针对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技术调查措施是否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技术侦查措施是否在刑事立案后,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三)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是否按照批准决定载明的内容执行;

(四)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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