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LHYT-YQSCGS-2006-JSGC-3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兴70井地面工程
建设单位(甲方):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施工单位(乙方):辽宁辽河油田兴海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油气试采公司
签订时间: XX年5月25日
1.总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2.定义与解释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2.1 项目经理:指乙方在第8条8.1.3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2.2 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3 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4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方在第8条8.1.1款中约定。
2.5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2.6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各省建设厅、各地、市、县建委(建设局)。
2.7 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第6条6.1款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2.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2.10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甲方工程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11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2.12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3 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日,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14 不可抗力:战争、、空中飞行物坠落、暴风雪、洪水、地震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3.工程概况
3.1 工程名称:兴70井场整改工程
3.2 工程地点:兴70井场
3.3 工程内容:地面建设
3.4 批准文号: 油辽试采发[2006]9号
3.5 资金来源: 公司
4.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4.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4.2 承包范围:兴70井场整改工程
5.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6 年 3 月 14 日。
竣工日期: 2006 年 3 月 24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0 天。
5.1 开工及延期开工:
5.1.1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如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在约定开工日期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48小时内未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乙方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5.1.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5.2 工期延误: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承担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5.2.1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48小时内,双方就损失情况和工期延期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
5.2.2 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设计或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
5.2.3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2.4 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施工进度的;
5.2.5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2.6 按施工准备规定,甲方未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
5.2.7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所需书面形式的指令、确认单、批准手续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6.合同价款与结算
6.1 本工程价款按 6.1.2 项确定:
6.1.1 本工程为招标工程,合同价款 / 元,大写: / ,此价款为 / 税价,单位工程造价为 / 元。此价作为拨付材料、设备、工程备料款的依据,除甲方同意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外,结算时不再进行调整。
6.1.2 本工程为非招标工程,在全部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未审定前,暂定合同价款(暂估价)为 40000 元, 此价款为 含 税价。此价作为拨付材料、设备、工程备料款的依据,但不作为结算的依据。结算价款以甲方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准。
6.2 价格调整的因素:
工程遇到下列情况乙方应在 3 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 5 日内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6.2.1 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6.2.2 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6.2.3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2.4 招标工程甲方同意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
6.3 价格调整的依据:
6.3.1 法律、行规及国家文件;
6.3.2 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6.3.3 本工程为 安装 工程,适用下列 6.3.3.1 项定额及取费标准。
6.3.3.1 油田地面安装工程适用《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石油建设安装工程其它费用定额》;
6.3.3.2 土建工程(包括与安装工程配套的土建工程、与土建配套的安装工程)适用辽宁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定额与费用标准;
6.3.3.3 公路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65号)、《1996调整配套基价表》、《机械台班费用定额》([1996]610号);
6.3.3.4 上述定额不足部分可参照套用 / 。
6.3.3.5 工程师工作量签认单。
6.4 工程拨款与结算:
6.4.1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 / 日内,甲方按合同价款 / %拨付工程备料款。
6.4.2 在经工程师确认工作量后 / 日内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前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85%,在支付进度款的同时,按备料款的 / %将备料款扣回。预留合同价款5%质量保证金后,其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日内办理结算手续。
6.4.3 经甲方书面确认的追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6.5 其它约定:
6.5.1 甲方委托乙方施工的“三通一平”工程,在经甲方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单独编制费用预算。
6.5.2 工程的技措费应当按甲方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6.5.3 特殊情况需要外委的砼构件的价格及加工地点事先应取得甲方的同意。
6.5.4 甲方有权利对现场签证进行复核、审查,定额包含的不应再编入预算。
6.5.5 工程施工中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窝工,乙方 8 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负责安排解决工作量或补偿待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费按停滞台班费处理;乙方没有及时通知的,甲方不负责。
7.材料设备供应
7.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7.1.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主要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7.1.2 甲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7.1.3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到货后24小时内,由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办理移交,交接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因乙方原因发生毁损、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1.4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乙方应在办理交接时提出异议,甲方负责解决,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7.1.5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在交接或使用前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甲方责成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的,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7.2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7.2.1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应按图纸要求和 甲方要求及国家相关 标准采购,并要求“三证齐全”,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7.2.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保管。
7.2.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2.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图纸或质量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5 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6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8.双方权利义务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以外,双方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8.1 工程师:
8.1.1 本工程的工程师按下列 / 项确定。
8.1.1.1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在开工前 / 日内将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监理方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为本工程工程师,按照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行使权利。监理工程师行使以下职权需甲方批准:
/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甲方在 /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1.1.2 本工程不实行监理,甲方派 为驻工地代表,行使工程师的权利。甲方在更换驻工地代表前 /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1.3 乙方派 刘邵状 为本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乙方在更换项目经理前 3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8.2 甲方工作:
8.2.1 在 / 年 / 月 / 日前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房屋拆迁、障碍物清理以及青苗赔偿等工作,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8.2.2 在 / 年 / 月 / 日前组织设计单位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线路的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进行交验,并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
8.2.3 负责建设场地的“三通一平”,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进场道路及建设场地平整,在 / 年 / 月 / 日前达到进场开工条件。如委托乙方施工时应及时提出书面委托,由甲方承担费用。
8.2.4 在 2006 年3 月14 日前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电缆、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8.2.5 在 2006 年3 月14 日前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8.2.6 开工前 5 日内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
8.2.7 在收到乙方交工验收报告后 7 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并在 7 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
8.2.8 认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后 7 日内,甲方核实乙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的结算资料,在确认后 30 日内办理结算。
8.2.9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8.3 乙方工作:
8.3.1 在开工前 5 日内搞好乙方驻地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建设,承担相应的费用。
8.3.2 于 2006 年3 月14 日前,编制施工图预算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批,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8.3.3 工程开工前 5 日内提出开工报告。在 2006 年3 月14 日前向甲方提交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每月 / 日前向甲方提交本月施工进度报表及下月施工作业计划、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使用计划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达到投产交工条件 4 小时内向甲方提交工程交工报告;工程事故发生后2 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并在 8 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8.3.4 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并交付使用。
8.3.5 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及其它处罚。
8.3.6 对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设备,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8.3.7 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供竣工验收的相关技术资料,参加工程验收,在甲方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办理竣工结算。
8.3.8 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规定准备验收。
8.3.9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安全管理部门,经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明确责任,确定处理方案后方可实施。
8.3.10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9.施工技术资料的提供
9.1 开工前 3 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 1 套,非标图 / 套,国家标准一律由乙方自备。
9.2 引进成套设备,甲方向乙方提供原版图1套、中文图 1 套、施工要领书或技术标准 1 套。
9.3 一切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技术问题联系单均采用书面形式,且经设计人签字并加盖设计部门公章,方为有效。
9.4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乙方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由甲方会同设计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 8 小时内将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提交乙方,乙方按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协商,工期相应顺延。
10.工程质量和验收
10.1 工程质量规范和工程等级:
10.1.1 本工程按设计文件、施工图说明书、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石油工程建设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家计委1990年)、《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3年)及其它相应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10.1.2 本工程质量等级达到 A 。
A、合格;
B、优良。
10.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2.1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 8 小时内、 分项工程 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 8 小时内,乙方将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到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 8 小时内,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10.2.2 工程师接到通知 24 小时内没有验收的,乙方可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验收合格 8 小时后,工程师没有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0.3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其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4 工程试车:
10.4.1 在设备安装前 12 小时内,乙方必须会同甲方、设计单位对设备、结构、几何尺寸进行检查,并对基础上的轴线、标高进行复核,同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交工手续。设备安装应按照安装的次序及施工进度陆续组织设备进场,并在安装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开箱清点,做好记录。安装验收后,将有关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和随机配件交给甲方,工程师在验收单上签字。
10.4.2 联动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工作由乙方负责组织,并在试车前
8 小时内将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联合试运转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其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10.4.3 油、气生产储运工程在办理投产交工预验收后,乙方应有人员留守,协助运行,在投产 7 日内无问题,乙方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10.5 工程交工与竣工验收:
10.5.1 工程交工预验收后 3 日内,乙方按10.1.1款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工程交工报告 3 日
内组织有关单位根据约定的工程质量规范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后 7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对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应在 7日内整改完毕,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属于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10.5.2 甲方收到工程交工报告 10 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3
日不提出整改意见,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0.5.3 工程交工预验收后 10 日内,乙方应绘制竣工图一式 3
份,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注核定单编号,提交甲方存档。其它交工资料的内容与份数按有关规定整理提交给甲方。
10.5.4 建设工程在投产3个月内,甲方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正式验收。
10.6 质量保修
10.6.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