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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专业分包工程钢结构
工程安装合同
发包方(甲方):北京江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 钢结构工程施工分包给乙方施工,由乙方负责本工程的材料、加工、除锈、安装、检验等工作。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第2条 承揽范围:
依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所示内容,乙方负责 钢结构的深化翻样、材料采购、加工制作、(抛丸除锈/防锈漆/氟碳喷涂/热镀锌)、运输、装卸、机械台班(含脚手架等)、安装、安全防护、试验检测、售后服务等工作内容。
第3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2、结算:
1)结算原则:固定单价不变,追加工程量按固定单价乘工程量结算。
2)结算依据:以合同及施工图、竣工图、变更、洽商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中较少者为准。
3)工程量计算规则:本工程所有钢结构按图示尺寸以理论重量(t)计算(不包含螺栓、焊缝重量),若施工中图纸发生变化,则按工程变更洽商记录据实计算,计算规则不变,
详见附件7《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4条 支付方式:
1、 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待乙方提交合同总价10﹪-30﹪银行保函(与预付款同等额)及合同总价10﹪履约保函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0﹪-30﹪预付款,即人民币 元,预付款随进度款分批冲抵;预付款保函在乙方材料到货货款高于预付款保函金额后,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解除,履约保函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解除。
2、工厂加工完的钢构件完全进场并经甲方与工程监理一同验收合格,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按进度付款,乙方每月20日前将已完成并经甲方验收通过的工程量上报甲方项目部,未经验收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认可,甲方每月付至工程量70﹪的进度款,即人民币 元,预付款分批冲抵。
3、工程安装完成且经甲方与工程监理一同验收合格,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至合同总价的85﹪,即人民币 元;
4、竣工结算报告经甲方确认后28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至结算额的 95﹪ ;
5、甲方每次付工程款时,乙方需提供该笔工程款相应(税率为17%),及该笔工程款相应劳务的建安工程,其中占支付额的 %,建安工程(或劳务)占支付额的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6、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额的5﹪,待两年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十四日内,如无质量等问题,由甲方据实支付给乙方。
7、所有款项甲方以支票、汇票方式支付。
第5条 工程实施计划进度:
1、在合同签订后,乙方即日开始进场施工,同时进行翻样图设计并尽快交甲方审阅,甲方对乙方翻样图的审阅,并不减少乙方对施工翻样图所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 、乙方需在合同生效后即开始组织深化设计、材料采购、加工、施工等工作;
3 、乙方需在合同生效后立即进场施工,施工工期为 天,完成的钢结构安装工作,须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以上安装工期为计划工期,甲方有权对以上安装工期依据现场安装条件及甲方需要进行调整(调整的安装工期实施前5天通知乙方,各个分区的安装日历天数不变),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索要任何费用。
4、根据工程总体工期考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优先完成本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分,在现场条件许可并可以实施的情况下,乙方须无条件执行,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索要任何费用,并且不得延误剩余工作。
5、由于上道工序的误差超出国家标准误差范围,影响到乙方施工进度,甲方不予工期顺延。
6、以上工期已经考虑下列因素
B.不利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除外】;
C.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各种奖项的评比检查;
D.分阶段、分区段检查验收。
第6条 质量要求:(如合同与图纸不一致时以图纸为准。)
1、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施工蓝图及国家GB50205-2001规范及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强制条文加工制作、安装,并执行相关条文的规定(若文件质量要求不一致时,执行较高标准),构件外观及安装精度必须符合甲方要求。
2、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 .
3、如乙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返修,直到达到要求为止,其间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等以及工期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本工程对外观质量要求高,因此必须严格实行样板制。乙方加工制作前需向甲方提供关键节点样板三套,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正式加工制作;安装必须做到样板先行,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5、本工程所用钢材材质为 ,焊缝为 (现场焊接焊缝为三级、工厂加工的构件焊缝为二级)。乙方按要求供应材料,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应满足《碳素结构钢》GB700-88的规定。
6、乙方在施工及供货过程中应严格按施工图纸进行,钢结构的材料、放样、号料和切割、矫正、弯曲和边缘加工、除锈、编号、发运及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有关规定。钢结构焊接连接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81-91的有关规定。
7、乙方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人员的检查、检验,对达不到要求而造成返工的,乙方负责材料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否则可要求无条件撤离人员、机具、材料或者引进新的队伍来确保质量,由此引起甲方费用支出的增加由乙方双倍承担。
8、乙方应承担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的原因被处以的罚款。
第7条 竣工验收:
1、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分项实际竣工日期。
5、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第8条 竣工结算:
第9条 驻工地代表:
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2、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3、乙方项目班子人员必须按甲方要求参加各种会议,否则按每人次罚款1,000元人民币处理,罚款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项目班子人员更换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班子成员。
第10条 发货:
1、钢结构加工、制作完成后,乙方应提前 5天通知甲方准确发货日期,以便甲方协助乙方安排现场堆货场地。
2、钢结构运抵现场,附带各种材质证明、试验报告等原始资料各五套,及时报验,如未按要求附带资料,则视为钢结构材料、构件未运抵现场,不予验收。
第11条 变更:
第12条 甲方工作:
2、负责审阅乙方编制的翻样图,甲方对乙方翻样图的审阅,并不减少乙方对施工翻样图所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5、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本工程进行验收。
6、协助乙方协调本合同范围内分项工程施工与其它工序施工之间的关系。
7、根据现场实际工作需要发布本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指令,乙方必须执行相关工作指令。
8 检查乙方施工,负责工程中间验收、隐蔽验收、工程变更签证、竣工验收。
第13条 乙方工作:
1、以甲方提供的施工蓝图为依据进行施工;按合同约定、施工蓝图及甲方要求时间完成图纸翻样、提料单和加工单的设计、组织进货、加工制作、运输安装、保修等工作。
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包括订货、加工、运输、安装等工作计划、技术方案、详细作业指导书(各项技术要求、指标必须量化)等提交甲方审核;且按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如提交后未通过,再次提交又未通过或未按时提交,甲方有权利认为乙方不具备本项目技术水平、施工能力,并将乙方清除出场,同时乙方对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如施工过程中未按方案执行,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停工整改,视情节轻重进行不超过 元的经济处罚,由此引起的各种损失由乙方承担。
3、车间加工过程中乙方有义务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及总包单位的检查。
4、钢结构制作完成,乙方需提前5天通知甲方准确发货日期,以便甲方协助乙方协调现场物资运输通道、材料存放场地等工作。
5、负责本分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质量、安全及工程保修责任。
6、编制施工方案,根据甲方月、周施工计划组织施工。
7、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满足甲方关于企业形象宣传的有关要求,自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等施工安全防护用品。
8、采取妥善措施包装运输,负责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9、服从甲方现场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后勤卫生、环保、消防、保卫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10、乙方自行解决现场办公、食宿等,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索要费用。乙方应对自身员工的膳食住宿卫生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负全责。
11、负责保管及维护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临水、临电设施及设备。
12、负责按规范要求进行试验、检验,并提供相应试验、检验报告。
13、乙方在施工中及时积累制作交工验收资料,并随工程进度情况同步提供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技术资料,所有技术资料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可靠且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符合北京市有关要求和甲方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质量及技术资料管理要求,及时准确的填报并提供齐全的质量及技术资料,协助甲方汇集编制工程竣工资料并在分包工程竣工时,提供7套完整的施工原始资料(各种资料表格由甲方提供样本,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协助甲方编制提供竣工资料电子版。
14、任何材料均按要求提供,不得私自更换,否则按替换材料价款的5倍进行处罚。
15、乙方自行解决脚手架机门字架,并按规定使用;
16、甲方尽量为乙方提供住宿场地,乙方自行解决床架及床上用品。并按甲方要求进行统一布置及管理,如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离开。如甲方不能提供住宿场地,则乙方自行解决住宿。
17、按当地、总包方的要求必须办理的手续、证件、备案、相关证件齐备(技术类:电工、吊装工、信号工等须有证件;行政类: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健康证、上岗证等费用有乙方自行自负(如进京施工许可证等)。
18、乙方与全体施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在规定部门给全体施工人员上工伤、医疗保险。
第14条 工程延误: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每拖延一天甲方按 元/天 对乙方进行处罚,罚款由甲方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15条 材料、加工及工程质量与验收:
1、材料
1. 1 在本分包工程范围内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合同、图纸、有关钢结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且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1. 2 乙方提供的材料,须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的产品合格证明(一式六份)。
1. 3 甲方可发出指示,要求乙方拆除或从现场撤走任何与此分包合同要求不符的工程或材料。
2、加工及工程质量验收:
2. 1 钢结构加工制作质量应严格执行钢结构设计、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且符合规定。
2. 2乙方随时接受甲方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如乙方施工的工程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必须进行修改直至返工,并全部承担甲方相应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16条 材料、加工及工程质量与验收:
1、材料
1. 1 在本分包工程范围内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合同、图纸、有关钢结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且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1. 2 乙方提供的材料,须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的产品合格证明(一式六份)。
1. 3 甲方可发出指示,要求乙方拆除或从现场撤走任何与此分包合同要求不符的工程或材料。
2、加工及工程质量验收:
2. 1 钢结构加工制作质量应严格执行钢结构设计、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且符合规定。
2. 2为保证加工制作精度,管桁架切割(如有)必须使用相贯线切割设备,不得采用手工切割。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 3乙方随时接受甲方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如乙方施工的工程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必须进行修改直至返工,并全部承担甲方相应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17条 质量保修
1、乙方应按法律、行规和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本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为自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详见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第18条 安全及文明施工:
1、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交底,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2、乙方负责所承包工程施工的安全防护工作,配备专职安全员,对操作工人的安全生产负责。
3、乙方在施工中所用的全部机具必须经检验合格,并符合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和机具安全使用标准。乙方违反操作规程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机械设备及生产机具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4、乙方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乙方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的各种管理制度及规定。
第19条 争议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20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21条 合同的其它组成文件
附件1 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2 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协议书;
附件3 施工管理处罚条理;
附件4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5 授权委托书;
附件6 临时设施及施工项目分工表;
附件7 工程量计量规则;
附件8 工程量及分项单价表;
附件9 钢结构部分图纸一套,工程验收后交回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