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没有。最高人民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地方各级人民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专门人民主要包括军事、铁路运输,各级人民都是与各级人民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七条 人民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省级人民设立检察室,应当经最高人民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设区的市级人民、基层人民设立检察室,应当经省级人民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 人民办理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第四十 人民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办案安全。对妨碍人民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