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最高人民: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2.高级人民:院长:二级大法官,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3.中级人民: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4.基层人民: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第二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