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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长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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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长级别是副国级级别。根据相关规定,最高人民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长都是副国级。(既)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合称一府两院。最高检察长的职责是:
1、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工作;
4、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
5、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6、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
7、提出全国检察机关改革规划的意见;
8、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最高人民级别为最高级。一共有四级:
1、最高级,在设立最高人民;
2、第二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人民;
3、第三级,在地市设立地市级(在行政公署设立省级人民的派出分院);
4、第四级,在县市级设立基层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监督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负责。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长每届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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