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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级人民的管辖范围及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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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在行政诉讼中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确认发明专利权和海关处理案件,对高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以及处理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这一安排有利于保证案件质量,因为这些案件涉及专业性强、性大或影响广泛。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中级人民管辖范围: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于这两类行政案件的专业技术性强,且专利、海关行政机关的设立大多与中级人民的管辖相吻合,因此,法律规定这两类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

(2)对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的级别较高,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专业性、性强,影响大,不适合由基层人民管辖。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经有关部门或省级复议的行政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行政案件;涉外或涉港、涉台、涉澳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案件;被告为县级或县级以上或地(市)及省级所属部门的行政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拓展延伸

行政诉讼中级人民管辖范围的界定及相关争议

行政诉讼中级人民的管辖范围是指该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具有审理权的范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在行政诉讼中具有一审和二审审判权。一般情况下,中级人民管辖范围包括对地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一审审判,对基层人民行使行政审判职权的一审审判,以及对基层人民行使行政审判职权的二审审判。然而,行政诉讼中级人民的管辖范围也存在相关争议。其中,争议主要集中在对中级人民是否具有对特定行政行为的一审审判权的问题上。这涉及到行政诉讼中级人民的职权划分、司法实践和学术界的不同观点等方面。对此,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以确保行政诉讼中级人民的管辖范围的准确定义和适用。

结语

行政诉讼中级人民的管辖范围是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在行政案件中具有一审和二审审判权。其管辖范围包括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案件等专业技术性强的案件,对各部门或地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尽管在特定行政行为的一审审判权问题上存在争议,但通过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可以确保行政诉讼中级人民的管辖范围的准确定义和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管辖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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