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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离婚后,不知情的一方是否需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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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情的是否需要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婚姻期间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担的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离婚时,离婚协议应明确双方对债务的处理意见。如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

一、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情的要偿还吗

1、如果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中,应属于其个人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可以知道,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夫妻债务如何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债务的认定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是否属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应由不知情的一方承担偿还责任。离婚时,夫妻双方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处理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如有需要,可通过调解或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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