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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抢劫犯实行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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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符合法定条件可适用监外执行,包括缓刑、假释、保外就医。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状况来考虑执行方式。刑诉法规定,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如果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但不危害社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怀孕或哺乳婴儿的情况,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对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法律分析

抢劫罪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一般分为缓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一般来说不至于危害社会才能在外面执行,所以根据案情、根据当事人来考虑。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拓展延伸

抢劫犯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否应进行改革?

抢劫犯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否应进行改革?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争议。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应该维持现行的刑罚执行方式,认为抢劫犯罪行严重,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以起到威慑作用。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张进行改革,认为刑罚执行应更加注重社会再教育和康复,以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改革可以包括推行更为灵活的刑罚执行方式,如监外执行、社区服务等,以便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标。综合考虑,应该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讨论,以制定更为科学和有效的抢劫犯刑罚执行方式。

结语

针对抢劫犯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否应进行改革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争议。一方认为应维持现行方式,以严厉惩罚为威慑;另一方主张改革,注重社会再教育和康复,减少再犯率。改革可包括灵活的刑罚执行方式,如监外执行、社区服务等,以实现刑罚目标。应全面研究和讨论,制定科学有效的抢劫犯刑罚执行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可以向人民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条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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