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换押日期并无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1、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审查起诉的;
2、人民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审查起诉的;
3、人民提起公诉,移送人民审理的;
4、审理过程中,人民建议补充侦查,人民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恢复审理的;
5、人民对人民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受理的;
6、第二审人民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
7、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与第二审人民不属同一,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人民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
8、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改变办案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