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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实践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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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和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包括集体研究、审核、审查、评审、审议、公示和审批等环节;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由专业人员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

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各个环节的审核、评审和鉴别,以及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条件。

法律分析

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有:

(一)对拟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区人民集体研究,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生活卫生部门对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提交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同意的,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监狱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二)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级指定的医院进行。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由监狱组织有医疗专业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有:

(一)患有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拓展延伸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与程序的全面解析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暂时将被判处监禁的罪犯暂时释放出狱,以便其能够在社会上履行特定义务或接受特定治疗。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罪犯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如犯罪行为性质、判决情况等;其次,罪犯需要提出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评估;接着,将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决定,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最后,一旦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罪犯需要遵守一系列的约束和义务,如定期报到、接受监督等。总之,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旨在确保社会安全和罪犯的改造,以实现刑罚的双重目的。

结语

暂予监外执行是一项确保社会安全和罪犯改造的重要举措。该程序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估,只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一旦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罪犯需要履行特定义务,接受监督。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罪犯在特定条件下履行义务或接受治疗,同时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

人民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人民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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