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障,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
监督是指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同时是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和法律的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监督的方式有:
1、国家监督。这是根据监督主体享有监督权的属性不同进行的分类。国家监督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
2、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又称非国家机关的监督,通常是指政党、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其最主要的特点是,监督权不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只是一种具有法律影响力的活动;
3、权力机关的监督,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调查、质询、询问、视察和检查等手段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全方位监督;
4、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是由行政系统内的各级及其所属的各个工作部门之间对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包括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
综上所述,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离开了和法律的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和法律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