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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规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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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诉讼保全的解除条件,包括申请人自愿解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其他解除情况等。财产保全的解封可通过申请人申请解除、职权解除或提供担保申请解除等方式进行。采取保全措施后,未解除前任何单位不能接触保全。

法律分析

诉讼保全的解除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诉讼保全的法定解除条件是: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或上级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怎么解封?

(1)申请保全的当事人申请解除;

(2)依职权解除;

(3)向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可以向交一份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认定对方财产保全的不正当性,一般要求提供担保,否则不解除财产保全,所以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请求解除。

综上所述,按照法律对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或者扣押的手续,裁定采取保全的措施之后,如果没有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任何单位不能接触保全。

结语

经过对《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保全解除的明确规定的解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诉讼保全的解除条件包括: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准许;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的发生。解除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申请人申请解除、依职权解除以及向提供担保申请解除。总之,一旦财产保全措施被裁定实施,没有解除之前,任何单位都不能接触保全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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