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诉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是认为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
2、申诉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
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3、审查:
申诉由终审人民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对未经终审人民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及其上一级人民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申诉的,上级人民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提出。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审查。原审人民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审查处理。
4、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上一级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