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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的法制工作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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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团、县常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议案,必要时提出报告。2.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团和县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同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议案。3.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团和县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团和县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提出报告。4.协助县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组织对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哪些的执行情况、县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落实情况、有关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组织开展相关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5.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6.负责办理人民来信来访等工作。7.承担上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相关工作。8.根据工作需要,联系有关的县,办理和督促县提出的涉监察和司法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9.办理县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法制委员会、市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交办的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第十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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