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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情形的房地产不予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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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房地产不予转让的情形有: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共有房地产;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

7、法律、行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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