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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发生纠纷判决不能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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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绥棱县人民审理了因当事人对结算协议与鉴定结果不符提起的民事案件。2007年2月22日,某建筑公司与某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某建筑公司承建某乡中心校教学楼工程,合同中标价为158.58万元;开工日期为2008年4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11月30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价格按合同中标价一次性包死,质量达到国家优质工程标准。后因双方在工程造价上发生纠纷,诉至后,经双方共同选定的工程鉴定机构对上述工程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工程造价为136.2万元。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与双方之间的合同中标价不符,但仍应以合同中标价为准。遂依法判决某乡依约给付某建筑公司158.58万元。 提示:目前已是中国最大的在线法律咨询平台之一,如果通过阅读法律知识无法满足您的需求,可以咨询工程建设律师,按照专业及地区划分律师,比如,在宁波遇到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问题,可咨询宁波工程建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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