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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类环境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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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所在的中级,都有权来处理公益类环境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管辖。中级人民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审理。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七条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人民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确定。

一、提出环境公益诉讼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人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三)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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