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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纠纷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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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为保护 不动产权 人的合法财产权。 2、方便企业、群主,减轻当事人负担。 3、提高治理效率和水平,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整合 不动产登记 职责,可以促进职能转变,大大减少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的公信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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