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不动产登记异议资格及其相关内容。异议登记是指当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益受到异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采取异议登记的方式,将该异议记入登记簿。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有权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为利害关系人,包括法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因虚假手段转移房屋的原权利人以及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等。如果提起异议登记
法律分析
不动产登记异议资格是利害关系人,他们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益受到异议时,可以采取异议登记的方式,将该异议记入登记簿。这种方式是在更正登记无法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有权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为利害关系人,即认为自己的权利未登记或因他利的登记使其应有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也包括真正权利人。
具体而言,在登记中的几种主要形式的利害关系人有:
(1)法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产继承时,被违法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
(2)因虚假手段转移房屋,权利受到侵害的原权利人,如通过伪造原权利人签名、假冒产权人等虚假手段将房屋转移,此时原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
(3)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改房上市未经同居住成年人同意使其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
如果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不是利害关系人,则即使登记簿记载有误也无权申请。
申请内容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内容,应为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而不能包括自然状况。这是因为,异议登记的目的旨在打破登记的公信力,避免房屋权利为第三人善意取得。而这一公信力来自于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异议登记仅限于权利归属和内容。至于房屋自然状况,是房屋的自然信息和物理属性,如房屋坐落、面积、总层数、层数、结构等。自然状况的正确与否并不影响对交易相对人的善恶意的判断并进而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至于登记簿上的其他事项记载有误的,如该房屋拆迁冻结信息有误,并认为该房并无拆迁,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向拆迁主管部门反映,并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拆迁冻结信息记载事项,而不能由利害关系人对拆迁事项申请异议登记。因拆迁冻结系处分的情形,其申请人不能处分房屋,也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故而没有必要通过异议登记来击破登记的公信力。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异议登记申请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规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要求,异议登记申请内容应包括被异议不动产的权属情况、异议情况及理由等。若异议登记申请内容不齐全,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予受理。
另外,《不动产登记法》第二十规定,异议登记申请应在不动产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异议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若异议登记申请超过三十日,则视为无效。
因此,异议登记申请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规定,否则将不予受理。同时,异议登记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否则异议登记申请可能被视为无效。
结语
不动产登记异议资格是利害关系人,他们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益受到异议时,可以采取异议登记的方式,将该异议记入登记簿。这种方式是在更正登记无法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有权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为利害关系人,即认为自己的权利未登记或因他利的登记使其应有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也包括真正权利人。异议登记的内容应为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而不能包括自然状况。异议登记的目的是打破登记的公信力,避免房屋权利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一并审理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实体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