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 tips
1、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债务人地垃同等
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之约定或单方面向债权人出具担保履行主债务的担保函文件,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主债务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该保证人系连带责任保证人。
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主债务且在保证期间的情形下,连带责任保证人负有履行主债务人债务的法律义务,债权人享有单独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或要求其与主债务人连带履行主债务义务的法定权利。
因此,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在本质上处于同一债务人法律地位。
2、连带责任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追偿的基本条件
在保证责任期间和诉讼时效内,连带责任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合法债务后,即可在已履行债务的范围内向主债务人依法行使追偿权。
3、连带责任共同保证人间相互间追偿的基本条件
连带责任保证人只能依法向连带责任共同保证人中的其他人依法行使追偿权。
连带责任保证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其他人行使追偿权,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连带责任保证人合法履行了保证人义务。
(2)在合法履行保证人义务后,连带责任保证人向主债务人不能或无法追偿。
(3)连带责任保证人合法履行的保证人义务,已超过了该保证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4)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超过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才能向共同保证人中的其他人行使追偿权。
(5)连带责任保证人须在诉讼时效内行使追偿权。
4、连带责任共同保证人间不能相互追偿的法定事由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该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若已超过保证期间,该保证人未向债权人行使保证期间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该保证人不能向共同保证人中的其他人行使追偿权。
存在连带责任共同保证人的情形下,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能就此向共同保证人中的其他人行使追偿权。
参阅案例及裁判观点
最高某保证合同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根据我国法律和最高司法解释对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人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进行追偿,需满足两项基本前提,一是承担了保证责任,二是存在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债务。在保证人不能证明其具备上述两项基本前提的情况下,其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追偿请求,即缺乏必要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在保证人要求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两个基本前提均不能确定的情形下,应驳回该保证人的诉讼请求。
现行法律索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
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十第一款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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