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遥情感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通知的补充通知怎么写

通知的补充通知怎么写

来源:步遥情感网

  关于《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教[20xx]495号

  党有关部门,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常委会,全国政协,高,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企业,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xx]19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后应审批事项的处理问题

  《办法》出台前,级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实施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不再追溯。级事业单位应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发生的时间、期限、资金来源、资产状况、所签合同、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未报批理由、收益情况等,报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认真审核,并将审核认定情况以部发文形式正式报财政部备查,涉及法律纠纷的事项应将法律纠纷解决后报备。

  《办法》出台后未按规定报批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并督促级事业单位限期改正,同时相应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资产使用事项的申批资格。

  二、资产短期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程序问题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级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后,应将复印件报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管理,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加强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所属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资产使用等事项的报批程序。

  财政部

  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