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降低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所属各部门公司名义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所进行的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章程等。本制度不包括职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预案审查、合同的执行、合同的监督、合同的管理。包括从资信调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合同终结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授权签订"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为合同事务主管部门,设立法律事务专员负责公司合同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办公室合同管理职能:
1、负责监督指导公司格式条款合同以及部分非格式条款合同的起草制定,对部分重大及重要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审核,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2、组织、协调合同审查及会签程序。
3、对涉及公司的合同订立、变更、执行、终止等行为进行监督。
4、负责处理公司与外部的重大合同纠纷。
5、负责公司合同及其纠纷处理资料的汇总归档、分类保存、调阅登记等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法律事务专员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熟练掌握并宣传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及其他法规。
2、协助进行重大合同的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书面分析报告。参加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及文件起草工作;
3、对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
5、负责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的处理;
6、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统一登记、编号并分类保管,并造册记录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已履行的合同装订成册,分别整理归档;
7、及时向公司领导如实汇报合同管理、签订、履行中的问题,遇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问题扩大。
第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宜;
2、负责初审合同承办人草拟的合同的可行性、对方经营范围、资信及履约能力;
3、依法履行合同,及时向司法办通报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解决方案;
4、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5、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管理及归档移交工作。
第九条合同承办人的主要职责:
1、根据授权办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拟合同,提供草拟合同的可行性论证及对方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调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按合同签订的权限,提前向合同承办部门提交合同草本及前款规定的材料,提请有关部门审查;
4、认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5、及时向主管领导及办公室汇报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按时将合同有关文件交合同管理员归档;
6、依法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条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合同管理办法;
2、协助合同承办人依法签订或变更合同,必要时参与本部门重大合同谈判与签订;
3、协助合同承办人草拟合同并对合同进行初审,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可行性,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4、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5、对签订、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司法办和部门领导报告;
6、参加处理本部门合同纠纷;
7、负责编制合同付款、收款计划,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后报财务部备案。
8、负责合同台账、档案的建立及合同文本(包括协议书、有关文件、信函、图表)的管理;
9、每季度向司法办汇报合同管理工作,送交合同登记总台账及合同管理情况统计表。
第三章授权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有权代表公司签订经济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委托人。
第十二条各法人委托人的具体代理权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签发《法人委托书》时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行使签约权,禁止超越代理权限对外签约。
第十三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订合同的履行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同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及工作人员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改变合同内容,不得变更、解除合同及放弃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授权委托分为期间授权委托和单位时间授权委托。
第十七条单位时间授权委托仅在单位时间内授权委托有效。
第十被授权的部门行政负责人原则上不再向其他有关人员办理继续授权委托,如情况必需,办理之前须征得授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期间授权委托制,即一事一委托,期间可以为合同签订全过程也可以为合同签订的某一阶段。具体程序为:经办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合同拟稿和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材料送办公室审查,经总经理批准和授权后,对外签立合同。
第四章合同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各项合同签订的最终审批人。合同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一条合同主办部门或提报部门提请合同时,必须在办公室的组织和监督下,获得相应的审批同意,并将相应的审批意见连同所要提请的合同一起并入合同签订审批流程。
第五章合同审查
第二十二条合同应由承办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领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合同审查的具体程序为:
1、首先由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承办人和合同管理员对所提报合同以及与合同相关的所有事宜进行自查和初审,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合同草稿和必要的情况说明书;
2、然后将合同文件移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和合同承办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如财务部)逐条审查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事项。
3、最后由办公室将合同文件提交公司工程建设分管副总、财务分管副总、总经理逐级审批。
第二十四条需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
1、对方主体资格:具有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非法人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
2、经营范围:合同标的应符合对方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有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理权限: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履约能力:具有支付、生产、技术能力。必要时应要求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需提供担保的合同,应查明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
5、履约信用: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犯罪案件。
6、合同内容
(1)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本《制度》中相关规定;
(2)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合理、严密;
(3)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平等;
(4)合同条款中有无潜在对公司不利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条款;
(5)是否存在无效条款。
(6)签约双方的用章是否为合同专用章。
7、合同文字
(1)合同用语是否规范;
(2)文字表达是否确切无误。
8、合同的经济效益
(1)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
(2)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在合同审查时,根据公司的实际,应注意的事项:
1、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涉外合同、货物交付或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后才能付清款项的合同。
2、销售、加工承揽、工程承揽合同中质保期的约定应不超过一年,质保金的约定原则不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5%,且必须在质保期满之日一次性付清,以上内容国家、行业有规定的依规定。
3、销售、加工承揽合同中付款期限的约定一般应为付款提货、货到付款,按比例付款时所有款项的付清期限最长不能超过自货到之日起三个月。
4、工程承揽合同中付款方式的约定一般应为按工程进度付款,且付款时间和付款数量的约定必须明确,所有工程款的付清期限最长不能超过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
5、为了有利于可能由于合同履行而引起的法律诉讼,应在合同条款中作如下规定:
(1)我方为需方时必须约定我方所在地人民管辖;
(2)我方为供方,在尽力争取我方所在地人民管辖成为不可能时,可约定“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起诉方住所地人民提起诉讼”;
(3)我方为供方,如约定需方到供方所在地提货时,我方为合同履行地,在争取我方所在地人民管辖成为不可能时,可约定“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4)在合同签订时,估计我方违约的可能性大,且又争取我方所在地人民管辖成为不可能时,可约定“依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审查时如对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及资信情况存在疑义时,应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并要求在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和财务部必须在合同文本送达三日之内出具审核意见书,不得拖延,在审核或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错误、遗漏或不妥时,提出修改意见书,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直到修改意见达到统一为止。
第二十负责审查合同的部门和员工,因工作失职或循私舞弊而疏忽、放任审查,致使不该签订的合同得到签订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后果及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审查完毕后,负责审查人员应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附有审查人员签名。
第六章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条签订合同必须内容合法、具体、条款齐全、责权明确,用语确切,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三十一条合同承办人签订合同,必须先办理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权限。未经授权委托或超出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法人授权委托书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三十二条合同承办人凡签订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凡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虽能即时结清的重大合同,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子邮件、图表等均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凡国家或行业有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经办人和办公室要重点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无范本的合同采用公司办公室提供的示范文本。合同承办人不能自拟合同文本。
第三十四条公司合同的签订审批的常规流程如下:
1、合同承办部门确定的合同承办人会同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员负责起草合同(草案)并填写“合同审批表”;
2、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合同的业务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办公室负责对合同的法律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财务部负责对合同的财务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5、如该合同牵扯其他业务部门,由办公室分送该业务部门经理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6、分管副总对合同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7、在完成以上审查修改后,由办公室将合同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
8、合同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须经董事长审批。
9、办公室在相关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签约审批表”上签字批准后,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合同生效后,各有关部门应妥善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凭证,包括结算单、结算证明、支付凭证、银行进账单、收料单、入库单、过磅单、等。
第七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六条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
第三十七条合同执行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并督促本部门合同管理员按月统计合同执行情况。
第三十合同执行部门应同时负责记录和监督对方合同单位的履约情况,保留好有关的单据、信函等文字资料;并由合同管理员按月填写“对方合同执行情况监控说明”,其中必须列明和验证对方各项履约行为和承诺(如质量、进度等),以此作为付款的基本依据。每月的“对方合同执行情况监控说明”必须由合同执行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分别报办公室、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合同结算条款规定对方有付款义务的,合同执行部门应按付款条款中的规定及时向对方收取,由财务部统一出具。
第四十条合同结算条款规定本公司有付款义务的:
1、执行合同的各部门应依照财务部门有关规定和合同具体约定,在合同签订以后向财务部报送项目整体用款计划备案。
2、执行合同的各部门应填写《合同资金支付申请表》,本表一式三份,由办公室、财务部、执行部门分别留存。
3、款项拨付的基本依据是由合同执行部门提交的“对方合同执行情况监控说明”,款项拨付必须在分管副总、财务分管副总及总经理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具体程序参见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
4、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现违约责任中所规定的行为,业务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办公室,并书面报送分管副总及总经理。总经理应按合同规定进行违约处罚,并通知财务部在结算时执行。
第四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业务部门应及时督促解决。如无法履约,应向分管副总和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及资信程度下降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并向分管副总和总经理上报,及时向对方出具不安抗辩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与废除
第四十三条合同一经签订即依法成立,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允许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由合同的当事方共同商议。
第四十五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原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四十六条合同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电子邮件、电话后,必须及时请示领导,立即处理,紧急事宜不得超过一天,一般事宜不得超过三天,并在有效期限内正式答复对方。超过期限再作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及经济纠纷的复电、复文,须经合同管理机构审阅后方能发出。
第四十七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双方的信函、文件、传真等),由双方签订确认书。
第四十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主体变更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2、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的印章;
3、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或协议变更、解除,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4、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解除协议,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5、联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涉外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特别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尚未达成或批准以前,原合同继续有效,仍应履行。
第五十条如因变更(解除)合同可能使当事人受到损失,双方应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章合同纠纷的处理与诉讼管理
第五十一条提请合同纠纷的程序:
1、已经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履行部门应根据合同中有关纠纷处理的条款与合同订立方协商进行解决。
2、协商不成时,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汇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资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延误诉讼时效或擅自放弃实体权利,更不得隐瞒实情。
3、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合同纠纷的不同情况,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经总经理批准后,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起诉。
4、如纠纷需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解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集团公司各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考虑留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第五十三条发生合同纠纷时,承办人除应将纠纷情况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以外,还应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协议、信函、图表、视听资料、广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2、开工、验收、提货、等有关单位票据;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的财务账目;
4、产品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
5、证人证言;
6、其它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四条处理合同纠纷,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2、发现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将使我方权利难以实现时,适时依法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且双方对债务无异议的,依法及时向人民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4、做好每起合同纠纷实况记录、存案备查;
5、凡属我方责任的合同纠纷,应逐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要求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并责成其提出补救措施。
第五十五条合同纠纷经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的协议,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十六条双方已签署解决纠纷的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及的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交给有关部门收执、备案或存档。
第五十七条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汇总、归档、以备考查。
第十章合同的登记、备案与归档
第五十合同文本必须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对方签约人,其余原件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办公室和财务部。合同签订部门、合同履行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时,向办公室办理暂借手续。
第五十九条合同的档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合同台帐、报表,并按时填报。
第六十条办公室应对公司内所有合同文本以及与合同相关的往返法律文件进行汇总,并编号登记,制作月度合同签订情况一览表,反映公司合同的签订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诉讼情况。
第六十一条合同签订部门的合同管理员对已生效的合同应当编号登记,分类归档,并建立合同台帐。合同的统计报表实行季报制,各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填报上季度报表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的前十个工作日内汇总,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六十二条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员应将合同档案原件整理装订送交办公室存档。合同档案的范围包括:信誉调查报告、意向接触报告、合同文本草稿、合同签订审批表及审批修改意见、法人授权委托书、对方资质证明文件、各种审批管理表格、合同谈判记录、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签订、变更、解除过程中的信函、电报、电话记录、传真资料、票据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文件。
第六十三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员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合同执行期间所有的往来信件、变更协议、收(付)款记录、请示报告等有关资料交一并归档,丢失的必须查清原因。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办公室应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的管理要求对本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确保合同管理制度能够起到切实有效的作用。
材料和设备调拨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通则
1.0 总则
配合建筑项目合约化管理实施,为更好实行材料调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材料调拨全过程操作。
2.0 适用范围:集团内甲供材调拨,按受控程度分为两类。
2.1高值周转材(简称高周材)和设备:如木方、模板、扣件、钢管、电缆、塔吊等,其调
拨须经集团同意,本办法主要规范此类材料调拨。
2.2 主材和水电材料:如水泥、钢筋、pvc管等,如涉及城市内项目间调拨经地产副总同意
后可实行,同步报采购中心备案,并结算成本;如涉及城市间调拨,需经采购中心同意,具体操作参照本办法。
2.3 对同一项目实行跨期材料调拨视同城市内项目间调拨。
3.0 调拨管理原则
3.1 提倡就近调拨,如未来2个月就近无使用需求,方可远程调拨。
3.2 确保调拨有效性,必须由采购中心组织工程管理中心现场评估,确定残值或损耗率,对
不能使用的材料杜绝调拨并就地做报废处理,详见《材料报废处理管理办法》。 3.3 谁调出谁维护,强调调拨前必须作好维修翻新工作。 3.4 积极盘活材料,主动上报闲置材料避免积压。
3.5 服从集团安排,不得故意隐藏闲置材料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调出或接收。
第二部分高值周转材调拨管理
1.0 下架高周材管理
1.1 对下架材料,项目经理应组织人手同步清理与堆码,在下架完毕7天内归堆完毕。 1.2 对如木方、模板、电线电缆等不用维修的材料,应区分报废和可调拨的堆码整齐并作好
防雨防潮措施,仓库主管组织材料稽查、成本会计、施工工长进行盘点,按《高值周转材盈亏管理制度》由成本会计登记入库,入库单经以上人员会签后交项目经理确认,对需报废材料参照《材料报废处理管理办法》执行。
1.3 对如扣件、钢管等须维修或翻新的材料,由项目经理组织人手翻新维修后堆放整齐,仓
库主管组织以上人员参照1.2 进行盘点入库并确认。
1.4 以上工作完成后,项目经理向采购中心提出《下架材料调出申请》,申请时间不得晚于材
料实际下架日期后的30天,否则视为下架材料不及时回收,将在综合检查中扣分。 2.0 材料维保责任界定
2.1 原则上,调出项目负责在集团指定时间内完成下架材料的清理、维修、养护和翻新。 2.2 对无故推卸翻修维保责任或拖延时间时,经采购中心调配可不维保直接发往接收项目,
由此发生的所有维保费用,由接收部门送采购中心审核,分管副总裁审批后从调出部门全额扣除,同时对该批高周材的损耗率由采购中心适当增大,调出部门不得有任何异议。 2.3因接收项目需求急迫导致调出项目无法正常完成维保时,经采购中心协调可直接发往接
收项目,由此发生的维保费用由采购中心评定后报分管副总裁审批。
2.4 如果该批材料暂物接收项目,采购中心可安排就地封存,封存期间不计使用费,但维保
费用由封存项目负责。 3.0 集团对下架材料的评估与检查 3.1 从两个渠道确定检查时间:
根据项目向采购中心提出的《下架材料调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材料即将调出前。 3.2 检查组织
由采购中心组织,工程管理中心、审计监察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参加,检查前由采购中心发出《下架材料评估检查通知》。 3.3 检查内容
下架材料是否及时回收,是否归类堆放,堆放是否整齐。 下架材料的维保及时性和质量。 复核木方残值评估是否合理。 下架材料入仓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对比材料进场和退场在数量上的差异,以便为成本核算提供依据。 4.0 下架材料的汇报
4.1 每周由仓库主管填制《下架材料周报》,注明有无下架材料、下架材料状态及每类材料数
量,其中对木方还须注明新旧程度,对每类下架材料需预计下次本项目使用时间。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发送采购中心。
4.2 采购中心根据各项目周报汇编《集团各项目下架材料周报》,发送财务、工程、成本和分
管副总裁,抄送地产副总。
5.0 高周材调拨管理流程
第三部分 设备调拨管理
1.0 设备拆除前工作
1.1 项目在拆除设备前,应向采购中心提出《设备退场申请》。
1.2 采购中心接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管理中心到场检查设备的使用状态并确认
拆除时间及接收项目。
1.3拆除前由项目机电主管核查《设备清单一览表》,包括如下内容,报采购中心和工程管理
中心核实。
设备所有功能是否运行正常,对有故障零部件予以登记以便将来维修或更换。
核对之前的《设备清单一览表》(一览表需登记本项目使用过程中购置或更换的`零部件),
登记缺失零部件。
1.4 拆除后项目机电主管负责将所有零部件装箱,并登记零部件状态,核对拆除前缺失零部
件是否一致,更新《设备清单一览表》。抄送采购中心和工程管理中心。
1.5 拆除后的设备零部件做好防雨防盗措施,对故障零部件予以维修以待调拨。
1.6 采购中心登记每台准备调拨的设备情况,以便将来调拨后判断购置设备零部件合理性。 2.0 设备调拨流程
下架材料调出申请 本项目第次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
项目经理
申请项目
针对年月日~月日下架的材料,清单如下,我项目已按集团要求全部分类堆码及维保完毕,为加速资产盘活,现申请调出,请集团现场核查并统一调配。
第一部分组织机构及纪律规范
第一条为使我司管理秩序正常规范,按照公司管理要求设立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专职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编审、修订发布、宣贯执行、督导工作。
第二条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公司职员在公司履职开展工作期间必须遵照执行的纪律规范。
第三条各项规章制度中的约束性条款为公司职员不能抵触的,是公司管理部门进行奖惩的依据。
第二部分制定程序及生效
第四条公司级规章制度由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编写并呈报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审议,经总经理签发生效后依据执行。
第五条涉及员工人事、劳资关系及《员工守则》包含的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写并提交管理中心核准,核准后由管理中心呈报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制度经总经理签发生效后依据执行。
第六条各中心部门级规章制度及其他针对性较强的制度,由该中心部门负责组织编写修订提交管理中心核准,核准后由管理中心呈报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制度经总经理签发生效后依据执行。
第三部分修订与执行
第七条公司级的规章制度在运用过程中存在不适合的,公司所有职员均有义务提出异议,各中心部门负责人在宣贯执行中可及时向管理中心提出修订意见,由管理中心据实考量,可结合合理化建议作必要的修订。
第各职能版块的规章制度在执行中某些部分或条款因公司的发展已不再适宜时,各中心部门负责人有责任提出异议并组织及时修订,修订后的新制度提交管理中心核准经总经理签署同意后,由公司行政公告对原有制度作废止或修订处理,新制度自公之日起取代原有制度正式施行。
第九条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宣贯、执行与督导。
第四部分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管理中心。经总经理提议由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组织年组织月组织日起正式施行。
1.0目的
为小区内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小区财产和业主、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安全责任,减少和防止一般事故,预防重大事故发生。
2.0适用范围
本小区范围内适用
3.0管理职责
3.1小区安全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部制定安全制度、监督落实情况、组织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定期召开安全会议。
3.2各部门负责人为各部门安全管理总责任人
3.3安全委员会职能执行部门为秩序维护部
4.0定义(无)
5.0程序
5.1管理特性:全面、细致、整改、预防
5.2安全委员会成员
主任:物业经理
副主任:秩序维护主管
成员:客服主管、工程主管、环境主管
5.3安全委员会职责
5.3.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及物业管理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精神。
5.3.2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委员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事故调查制度。
5.3.3召开小区安全工作会议,对各部门安全工作进行评估,消除各类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5.3.4对小区发生事故,成立由物业经理为首的、主管职能部门和事故发生部门领导参加的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5.3.5组织小区安全检查,积极配合上级主管机关检查。
5.3.6督促指导各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5.4安全责任人制度
5.4.1物业经理为本小区一级安全管理责任人,履行本小区安全委员会职责。
5.4.2由物业经理任命,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小区二级安全管理责任人,即部门安全管理总责任人,均须和物业经理签定安全责任书。
5.4.3由部门负责人任命,各部门主管为本小区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人,均须和部门签定全责任书。
5.4.4各级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自己管辖区域的消防、治安等一切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
5.4.5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确定和划分本部门主管管辖的具体安全责任区域,并填写《本小区各部门安全责任区域划分表》。签字确认。对部门所管辖的区域,因责任区域划分不明确或没有划给部门具体人员进行管理的,由部门安全总负责人承担此区域的安全管理责任。
5.4.6对部门区域安全管理责任人有变更的,部门负责人及时将其责任区域明确,按《本小区各部门安全责任区域划分表》的格式,让其签字确认后送秩序维护部存档。
5.4.7物业经理和部门主管签字确认的《本小区安全责任区域划分表》秩序维护部和部门各存档一份备查。
5.5部门安全责任区域划分原则
5.5.1各部门对自己部门办公所在区域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所在区域的安全承担责任。
5.5.2各部门对自己管辖区域和管辖区域的就近区域(覆盖)的安全承担责任(有明确设施的区域除外)。
5.5.3对部门管辖的区域,存在两个部门共同使用和管理的区域/设备,由该两个部门共同承担安全责任。
5.5.4对无法划分的公共区域,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5.6一级安全管理人职责
5.6.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把安全防火工作作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
5.6.2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6.3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6.4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6.5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6.6为本单位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提供人力、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
5.6.7对本小区发生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员工进行扑救,并领导、监督、查明发生的原因,查清事故责任者。
5.7二级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
5.7.1贯彻执行本小区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指示规定,将安全工作纳入本部日常管理;
5.7.2制定本部的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布置落实。
5.7.3每三个月组织本部的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可请秩序维护主管、领班进行自行培训,教育员工时刻树立安全意识;
5.7.4组织本部所辖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5.7.5对发生在本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事故,要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全委员会。
5.7.6每半年负责总结一次本部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
5.7.7对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所属员工扑救、疏散人员、及时报警。
5.7.8承担因工作失职而造成的消防、治安等其它安全事故的责任。
5.8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
5.8.1执行和遵守本小区、本部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指示。
5.8.2掌握所辖范围内和公共区域内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分布位置及使用方法。
5.8.3按照本小区及本部指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积极配合本部主管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5.8.4认真学习消防知识,熟记本小区消防应急程序并培训所属员工。
5.8.5认真检查当值期间存在的各项安全隐患,一旦发现立即制止并整改。
5.8.6对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所属员工扑救、疏散人员、及时报警。
5.8.7承担因工作失职而造成的消防、治安等其它安全事故的责任。
5.9义务消防队制度
(1)秩序维护部、工程部及本小区安全重点部位全体员工均为本小区义务消防员;
(2)其它部门主管级(含)以下员工按30%比例参加(以男员工为主);义务消防员均必须同本小区签订安全责任书;
(3)各部门义务消防员如有更换应及时补充,同时报秩序维护部备案,秩序维护部每半年对义务消防员名单进行一次更新;
(4)对义务消防队员的培训和训练护卫部每年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一次。
5.10义务消防员职责
5.11.1认真遵守和执行本小区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5.11.2义务消防员是消防工作中的骨干力量,应熟记本小区《火灾应急处理程序》。
5.11.3发现任何违反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及火灾隐患,应及时制止并报秩序维护部。
5.11.4熟悉本岗位区域消防器材、设施的分布情况并掌握灭火器、消火栓、手动报警按钮的使用方法。
5.11.5有权制止随意挪动、堵塞、圈占、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违章行为。
5.11.6发生火险时,立即报警并挺身扑救,积极疏散宾客,保护本小区和住户及员工的安全。
5.11本小区安全检查制度
5.11.1本小区安全管理原则:实行'内紧外松'的安全管理原则。即:将安全管理和优质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在做到热情服务、礼貌待客的同时,内心要保持高度的警惕,预防消防、治安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5.11.2本小区安全检查内容:
5.11.2.1本小区各部门安全制度落实程度。
5.11.2.2接待登记等各项手续是否健全并按要求办理。
5.11.2.3门窗是否牢靠,下班后是否关窗锁门。
5.11.2.4各种钥匙的管理是否严格,有无交接手续,有无漏洞。
5.11.2.5办公室的印章、票款、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的存放是否安全可靠。
5.11.2.6财务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安全方面有无漏洞。
5.11.2.7各种电器设备、消防器材、设施、烟感报警系统等是否完好和灵敏有效。
5.11.2.8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放是否安全可靠。
5.11.2.9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消防通道有无堵塞
5.11.2.10重点部位人员有无脱岗情况。
5.12安全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5.12.3.1秩序维护部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隐蔽部位(如天花)的检查,在检查时进行抽查。
5.12.3.2秩序维护主管、领班、巡逻人员对各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情况随时可以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领导应予以支持和合作。
5.12.3.3每次安全检查情况,保安部要认真记录,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
5.12.3.4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半个月后进行复查整改结果,对逾期不整改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5.12.3.5各部门对收到的安全隐患整改内容,要认真督促、规范整改,并承担因延误整改或整改不规范、不彻底、应付整改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责任。
5.13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制度
5.13.1本小区保证每个新入职员工都经过本小区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5.13.2本小区每年组织对本小区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培训;
5.13.3每年'全国消防宣传日'秩序维护部应组织张贴标语、知识竞赛或消防演习等活动。
5.13.4每三个月更新一次安全宣传橱窗内的安全宣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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