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服发放的范围
每位正式员工,酒店将按员工具体工作岗位提供制服(含鞋袜、工作帽、头花、领带、围裙等)。且要必须按酒店规定统一着装并佩带工号牌。
二、制服发放时间
1、员工入职之日起予发放;
三、制服的发放
新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开具《员工制服发放单》(附)上注明其部门,具体岗位及发放的数量等去工服房领到,财务部按工作服的`价格分两次工工资内扣除工作服押金(各岗位押金标准附明细表),员工离店时,须办理归还手续,交回工作服退还全部押金。
四、服装的采购和制作
员工服装归口财务部统一采购和制作。
五、服装的清洗及换洗原则
为确保服装的干净、整洁,员工服装定期清洗,一般情况下一套由员工穿着,另一套由工服房保管。
六、制服及鞋袜的保管及发放赔偿原则:
员工须妥善保管制作,爱惜制服,保持制服的清洁。如有破损、脱线、纽扣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交工服房修补。
(一)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方面包括三类(《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
第二类,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二)带薪年假。带薪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规定。(《劳动法》第45条: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三)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五)陪产假。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规定男方陪产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至10天。但是也有长达30天的陪产假,例如河南省。
(六)探亲假。
根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七)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为规范员工宿舍管理,给广大员工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休息环境,结合员工宿舍目前的管理情况,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员工家属在宿舍住宿的管理规定
1、员工家属、亲友来访,如需在员工宿舍探亲房住宿,员工必须提前向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安全部登记,并到财务部缴纳100元物品押金后,凭财务部的押金收条到安全部宿舍管理员处,由安全部宿舍管理员给予安排住宿并发给探亲房钥匙及床上用品。
2、员工直系亲属可免费入住探亲房10天。超过10天者必须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并适当收取成本费用,11—20天,按每人15元/天收取费用,21天以上者每人30元/天。员工非直系亲属入住探亲房,1—20天,按每人15元/天收取费用,21天以上者每人30元/天。对续住两天以上不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者,安全部有权收回员工家属、亲友探亲房钥匙,请员工家属离开,并给予该员工警告处分。
3、员工家属来访,不入住员工宿舍家属探亲房,必须按本规定第二条"来访亲友管理规定"进行登记。
二、关于来访亲友管理规定
1、来访亲友会客时间为8:00—22:00,非会客时间安全部宿舍管理员有权拒绝员工亲友来访。
2、对员工来访亲友,均需凭有效证件在宿舍管理员处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地点会客。
3、安全部、大堂经理、总值班经理将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员工在非会客时间在宿舍会见亲友或私自留宿亲友者,处罚员工50元,情节严重者按《员工手册》有关规定处罚。
三、关于男女员工互访及深夜回宿舍管理规定
1、男女员工在23:00以后不允许再互窜宿舍,如有违反将对窜宿舍的员工处以50元罚款。
2、坚决杜绝男女员工混居、非法同居现象,如有发现,对双方员工各罚款200元。
3、非工作需要,酒店员工必须在24:00以前回到自己宿舍休息,在24:00以后进出宿舍的.员工,必须说明原因,主动进行登记,并配合宿舍管理员进行查询,如有违犯,处罚违纪员工50元罚款,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按《员工手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关于在外住宿人员管理规定
酒店为员工提供了免费住宿,原则上员工不得在外租房住宿。如有特殊情况,由本人书面申请,经部门经理签字同意,人力资源部、安全部批准,并签定保证书后,方可在外住宿。如有私自在外住宿者,将按酒店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在外租房住宿者,酒店不安排宿舍。
在外住宿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维护酒店形象和声誉,同时遵守酒店有关规章制度。
五、关于对员工宿舍管理员管理的规定
宿舍管理员必须严格按《员工宿舍区域管理制度》及本规定对员工、宿舍进行管理,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故意难员工。如有违者,安全部将按《员工手册》及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酒店员工宿舍管理制度4
1、寝室床位不得私自调换床位,如有特殊须书面申请,一经发现罚款贰拾至伍拾元。
2、为了员工的安全和养好精神,教育员工按时主寝,外出员工进出不得打扰其他人 员休息,24:00准时关灯,严禁员工24:00以后随意出入,累计三次以上劝退寝室。
3、在寝室不得喝酒、聚众,一经发现罚款伍十至壹佰元。
4、男女员工在23:00以后不得随意进入异性寝室,严禁男女混宿,一经发现予劝退宿舍。
5、晚上酒店大门23:00准时上锁,如须出入找负责大门钥匙人员,不允许翻门,一经发现罚款贰拾至壹佰元,累计三次劝退宿舍处理。
6、不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严禁私自留宿被酒店辞退和自动离职的员工,同意留宿者负主要责任,并以劝退寝室处罚。同寝室知情不报者警告处分。
7、自动离职和被酒店辞退的员工,在次日搬离宿舍。
8、寝室内要保持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整齐,共同营造一个舒适的环境。
9、严禁偷窃他人财物,一但查获给予严肃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寝室财物人为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物品自然老化报上级予以更换。
11、宿舍不允许使用电器,一经发现没收处理。
12、值班人员不定期检查寝室的卫生状况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如果不按以上制度执行者按贰拾至壹佰元处罚。
13、以上寝室制长由寝室长负责严格执行。
(一)职工补休、年休,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病假、产假按病明休假。
(二)职工请探亲假、婚假、哺乳假、丧假须科室签署意见,报人事科审批备案;事假按申请条件及程序进行。
(三)除产假、哺乳假外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对平时工作表现较好,确属积劳成疾的长病假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比照九三工改做法,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五年。
一、病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计发。
(四)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的发放,根据杭人[1996]3号“津贴分配实施意见”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病假的其他待遇规定
1、职工当月病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病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2、职工当月病假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事假
(一)申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事假应先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假期天数累计超过20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科室同意,领导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矿工处理,矿工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二)事假的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加省职岗津贴的50% [日扣发基数 =(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岗省补)÷21天,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予扣发。
2、职工当月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含半个月)的,市定岗位补贴停止发放。
3、职工当月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婚假
(一)假期:一般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按法定婚龄,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除国家规定假期外,婚假为15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三)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探亲假的四年应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四)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五)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六)工资待遇:职工当月婚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婚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四、产假
(一)三个月内流产假期为20—30天;
(二)三 ~ 七个月流产假期为50天;
(三)正产(含七个月以上早产)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台,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天;
(四)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
(五)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六)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七)工资待遇:
1、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职岗津贴、省定补贴、市定岗位补贴全额发给。
2、职工当月产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产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五、女职工妊娠期间、哺乳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每年不低于100元,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6、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期满后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发给。
7、请哺乳假一年(含产假),哺乳假工资照发,省职岗津贴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8、以上人员请假期间(半个月以上),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9、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工资照发。
10、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每婴30分钟,另加往返途中时间,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11、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休假1-2天。
12、职工当月哺乳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哺乳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六、丧假
(一)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同意,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二)假期一般给予1—3天,赴外地料理丧事,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三)工资待遇:职工当月丧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路费自理。
七、年休假
(一)根据杭卫发[20xx]526号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杭州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中,有关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之规定,为方便计算,经医院研究决定,年休假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20xx年的,每年休假5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20xx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8天;
4、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1天;
5、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二)有关口径(包括市补充规定)
1、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
2、工作时间满周年的计算,可按计发工龄津贴的口径掌握。
3、产假不计入病、事假内,仍可享受年休假。
4、请哺乳假的人员,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5、当年享受探亲假的人员,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6、当年请假(病、事假)累计超过45天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假(病、事假),累计超过45天者,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7、年休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天数可增加在年休假内。
8、上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探亲假
(一)职工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
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凡在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
2、与父亲、母亲和配偶不住一起,或者虽同父亲、母亲住在一起,但和配偶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二)职工探亲的假期与工资
1、职工(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下同)。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3、对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4、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和路程假期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职岗津贴、省定补贴全额发给。
5、职工当月探亲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探亲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职工探亲假的区域与往返路费
1、职工探亲假的区域:根据杭州市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杭劳薪[1982]16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境外探亲,往返路费包括自工作所在地至出境口岸,返回时自入境口岸至工作所在地,境外路费自理。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探亲假的有关口径
1、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2、职工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4、探亲假期间结婚,假期不再另给;
5、探亲假期间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6、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7、产假、哺乳假,不影响探亲假。
8、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9、“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10、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11、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1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的,4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12、户口不转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13、已办理过法律手续,过继给别人,和养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不与生身父母在一起的,只能利用其他假期去探望。
14、出国援外人员的探亲假问题,根据[1981]劳险便字94号文规定:“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出国援外人员回国休假1个月,已与配偶或父母团聚,故不应另外再享受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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