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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工程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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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工程管理制度

  1、基本要求

  (1)要有足够的面积,满足工作操作,材料堆置和运输的需要。

  (2)坚固、稳定,能满足施工中的各种荷载和气候条件作用下不变形、倾斜、摇晃。

  (3)搭拆简单,搬移方便,能多次周转使用。

  (4)安全系数一般均采用容许应力计算,取值要大于3。

  2、结构承重外脚手架:

  (1)立杆:采用48~51mm的钢筋,壁厚为3~3.5mm,立杆基础平整、夯实,下脚加通垫板,并设金属板墩或绑扫地杆,接长搭接使用“一字型”对头长扣,立杆间距最大不超过1.5m。

  (2)大模杆采用40~51mm的钢管,壁厚为3~3.5mm,选用合格的“一字型”对头长扣,搭接要交圈,不能铺开和断开,上下间距最大不超过1.2m。

  (3)脚手板:铺设要严密、牢固,搭搓板端压过大横杆15mm,距墙体距离不大于15mm,严禁有跳头板。

  (4)护身栏及挡脚板:凡2米以上架子局部绑两通栏杆,挡脚板立挡(18mm)严密牢固或加挂立封安全网,且网的下口封牢。真正起到安全防护作用。

  (5)剪力撑:设在脚手架外侧立叉成十字的双支斜撑,与地面成60度为宜的夹角。剪力撑斜撑宽度以不超过7根立杆为宜,剪力撑交叉点绑了立杆与横杆的交叉点上。

  (6)与结构拉接:用钢管与结构里外分别抱牢固,拉、顶点满足架子的稳定要求,水平距离宜不大于6米一个拉顶点,拉结点必须设在立杆与大要横杆的结点上。

  3、浇灌砼架子

  立杆间距不得超过1.5m,土质松软的地面要进行夯实或垫板,并加绑扫地杆。大横杆不得少于两道,高度超过4m的架子,大横杆间距不大于1.7m。架子宽度超过2m时,要在跨中加吊一根大横杆,并每隔两根立杆在下面加绑一根托杆,使与两旁大模杆相互连接。杠杆中部八字斜撑。排木间距不得超过1m。脚手板要铺对头板,板端底下绑双排木,板子要铺严、铺牢。铺搭连板时,端头必须压过排木15cm。禁止铺设探头板。架子的大面必须打十字盖或八字戗,小面每隔两根立杆和大横杆搭接部位必须打剪力戗,距下部地面高度超过2m时,两侧需绑两道护身栏及挡脚板。

  4、脚手架拆除

  (1)架子拆除时要划分作业区,周围设围栏或竖立警戒标志,地面设专人指挥,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2)拆除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扎裹腿,穿软底鞋。

  (3)拆除前必须拆除照明线再遵循由上而下,先搭后拆,后搭先拆的原则,即先拆栏杆、脚手架、剪力撑、斜撑;后拆小横杆、立杆等,并按一步一清的原则依次进行,严禁上下同时进行拆除作业。

  (4)拆除要统一指挥,上下呼应,动作协调,当解开与另一人有关的结扣时,要先通知对方,以防坠落。

  (5)拆下的材料,严禁抛掷,应运到指定地点,随拆随运,分类堆放,当天拆当天清,拆下的扣件或铁丝要集中回收处理。

  (6)在拆架过程中,不得中途换人,如必须换人时,要将拆除情况交代清楚后方可离开。

脚手架工程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脚手架工程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矿采掘工程质量管理,确保矿井安全世界生产,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经矿研究决定特制定采掘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如下:

  一、成立采掘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伍世尧

  副组长:冯奎安张进勇

  成员:谢宏光谭业怡韦明超吴耀学岑喜飞李善宝韦绍玲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管理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矿生产科,由韦明超负责。

  二、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每月定期进行采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要求小组成员全部参加,无故不参加者,一次罚款20元。

  2、生产科必须做好每次检查记录,把检查结果及时在矿调度室公布,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按落实措施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将罚款通知单送达受罚单位或个人。

  3、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采掘工程质量工作会议,专题分析研究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管理措施,提高工程质量。

  三、采掘工程质量管理

  1、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巷道断面坡度等施工,巷道达不到要求或出现超高超宽巷道的`,除要求返工外,还必须罚款50~5000元。

  2、煤巷掘进支护规格为棚距0。7m,并背顶背帮,如出现棚距大于0。8米或背顶背帮不合格,或支护不牢固等原因,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

  3、掘进巷道所使用支护木材料尾径必须大于12公分(去皮),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50~500元,并要求更换。

  4、斜坡放煤必须坚持在封塘闸下放煤,封塘闸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1000元。

  5、采掘巷道或行人,回风的巷道必须有专人维护,折损断梁断腿的架必须及时更换或补架,不安全不生产。对于经矿管理人员或安全员指出又不进行处理的,罚款100元。

  6、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和探放水制度,如发现隐患不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7、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备用支护材料并不得少于3个循环的支护用料,否则罚款200~500元。

  8、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支护使用的工具,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9、矿务局检查验收发现不合格工程的,扣罚施工单位1000元,同时扣罚矿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50元。

  10、对经局检查验收合格并获得矿务局奖励的,资金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发放。

脚手架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试验在施工生产中占有重要位置,是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工程质量控制并验证其结果的必要技术手段。因此为保证本公司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检测人员应具备思想品德端正、工作作风踏实、有良好的素质修养,具备上岗条件才能从事检测工作的开展,针对施工工作量大、资料繁锁,要求:全室人员精诚团结、自洁自律、不贪不占、公正无私、不受任何形式干扰,把质量放在首位,坚守原则、端正思想、摆正位置。正确处理监理、业主、队与试验人员的关系,尊重与重视业主要求和意见,无条件执行监理指令,主动了解监理想法,并汇报科室负责人采纳、配合业主、监理抽检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工程试验的目的和基本任务

  第三条 试验鉴定各项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检验工程的结构和构件的成品、半成品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 通过工地测试及施工检查,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六条 监督检查主要工程材料的合理保管与使用。

  第七条 为施工提供可靠的试验资料和技术数据。

  第 各种配合比的`试配和优选。

  第三章 试验室组织机构

  第九条 试验室定员4人,设主任1人,原材料检验兼资料员兼现场检测试验员3人。

  第十条 各综合队设兼职试验人员2人,试验人员必须进行培训上岗,业务上接受试验室指导。

  第四章职 责

  第十一条 试验室

  1. 对路基、桥涵、轨道工程、轨枕预制、通信信号及所需的原材料进行试验,参加砂、石料场的选择及质量复验。

  2. 合理选定混凝土配合比,做好现场施工质量控制。

  3. 协助工地料库做好有关材料的验收、保管,并掌握砂、石、水泥、外加剂及钢材等储存数量和质量情况。

  4. 参加有关工程质量检查及事故分析。

  5. 负责换算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填发施工配料单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后,交付施工队施工,并做好各项检查记录。

  6. 认真按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各项施工控制及检查试验,如发现违反操作规程影响质量时应及时做出处理,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试验室主任职责

  1. 组织指导本室试验人员进行经常性试验工作。

  2. 组织选定试验方法,质量标准和安全措施。

  3. 签审试验报告、资料,并对数据全面负责。

  4. 组织检查试验设备,及时维修、保养。

  5. 检查人员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现场试验员职责

  试验员按照试验主任的分工,履行责作,对分区域进行各种试验、资料的填发,对所试验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某些试验工作灵活性较大、标准不易达到的特点应报据实际情况,以妥善处理,但须经业主、监理、本部总工、试验主任许可。其分别如下:

  1. 自检或报检情况

  对于原材料进场进行自检,自检合格率不低于96%,报检合格率100%,发生不合格一次扣款20美元/次,二次50美元/次,三次自动辞职。由于原材料本身的特殊性或规范所试验人员应从优选择,完善自检、报验、抽检程序。一方或二方检验认可,才能堆放料场。

  2. 工地各种试验,按照分工区域规范操作,并熟悉操作过程,土方施工试验、自检合格率报监理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6%。混凝土施工试验、试件制作与混合料合格率100%。

  第十四条 原材料检验兼资料员职责

  1. 对进场的砂、石、水泥、钢材等材料及时取样自检或送检,严格把好原材料质量关。

  2. 对所检材料及时提出试验报告,对外送材料及时索取完整的试验资料,并登记试验台帐。

  3. 负责试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和档案的管理。负责全面资料的收集,复核整理、归档、建立当日台帐和仪器设备档案工作,履行资料员职责,提供计量资料。上报试验资料及水泥试验、规范各类检查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第五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仪器设备按规定周期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时试验人员必须了解仪器设备性能,了解状态是否正常,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十七条 出现故障要立即停机检查或送维修部门修理。

  第十 设备检定证书及使用说明书由资料员负责保管并建立档案。

  第六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周期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时试验人员必须了解仪器设备性能,了解状态是否正常,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一条 出现故障要立即停机检查或送维修部门修理。

  第二十二条 设备检定证书及使用说明书由资料员负责保管并建立档案。

脚手架工程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的文明卫生是提高全体职工的身体健康,是治理脏、乱、杂、散的重要内容,是建筑行业提高企业知名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常开展文明卫生知识宣传,提高职工的`文明卫生意识,营造良好的现场环境。

  1、建立卫生管理组织,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由项目经理负总责,分管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工地办公室做到整洁有序,窗明地净,桌椅摆放整齐,无积灰,图纸文具整齐划一,进入室内使人感到庄重大方、井井有条。

  3、食堂内外卫生由食堂人员负责清洗达标,炊具卫生符合卫生要求,有除四害措施,炊事人员健康证有效,食品生熟分设。

  4、职工宿舍确保窗明地净,个人物品摆放整齐,宿舍保持通风良好,空气新鲜。合理安排卫生值日。

  5、厕所内水冲设备保持正常有效,指定专人清洗,做到干净无臭味,有防蛆蝇措施。

  6、施工现场作业区清洁整齐,保持随做随清,工完料尽,日产日清无杂物,无随地大小便现象。

  7、施工道路指定专人清扫,做到整洁干净无积灰、无扬尘、无积水,车辆进出无带泥土现象。

  8、材料堆放建料仓,有标签,成垛、成方、一头齐、易失小件入库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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