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本制度规定了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本煤矿工程项目的设计、设备制作、工程施工(包括矿建、土建、安装)、调试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察哈素煤矿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
1.3、工程建设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
1.4、公司察哈素煤矿项目工程部全面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对本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工程参建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其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
1.5、公司和有关承包该工程的监理、设计、设备制造、施工、检测、调试、试生产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mt5009-9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mt5010-95《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213-1990《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并确保体系在本工程各项活动中有效运行,接受国家、地方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的指导、检查。
1.6工程监理、设计、设备制造、施工、检测、调试、承包商均必须依法通过招标择优确定。
2工程目标
2.1工程施工质量目标
井巷单项工程优良率100%,井巷分部工程优良率95%,
井巷分项工程合格率100%,井巷分项工程优良率95%,
矿建指定单位工程观感质量优良率100%,
安装单位工程优良率100%,分部工程优良率100%,
分项工程优良率>98%,其中主要分项工程优良率100%;
土建单项、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100%;
主要井巷工程、主要设备安装全部达到验评标准优良级;
实现主皮带、副井提升机、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系统试运、联合试运转等项工作一次成功;
2.2工程安全目标
2.2.1杜绝发生安全事故;
2.2.2杜绝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2.2.3一般质量事故3‰以下。
2.2.4试生产期及运行后不发生因施工原因引起的强迫停产事故;
2.2.5固定设备从投用到试生产全过程不发生因安装原因引起的二级以上非伤事故;
2.3施工工艺目标
2.3.1设备和管道保温外装板平整、美观、无缺损、踏瘪,拼缝整齐,咬口不开裂;
2.3.2全厂油漆无色差,除锈干净彻底,漆层厚薄均匀,无剥落、流痕;
2.3.3集中敷设的小口径管道、阀门和仪表排列整齐美观,固定牢固;
2.3.4中低压管道安装横平竖直,支吊架按规范安装,所有管夹、零部件安装均按规定执行,做到工艺美观,杜绝跑、冒、滴、漏;
2.3.5平台扶梯、栏杆接头无错口、无偏折,焊缝磨光,格栅板整齐;
2.3.6电缆桥架走向合理,弯头弧度美观,电缆不交叉不缠绕,电缆绑扎间距一致,杜绝用火焊切割桥架、支架和开孔现象。
2.4其他质量管理目标
2.4.1工程参建各方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运行有效。
2.4.2工程档案规范、齐全、准确,移交及时。
2.4.3实现高标准达标投产,确保工程建设达到“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水平。
3组织体系和责权划分
3.1工程部
3.1.1明确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在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措施、并督促各施工承包商具体实施,确保实现达标投产、完成工程建设预定质量目标。
3.1.2在本工程项目达标投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完成本工程达标投产的自检、预检、复检各阶段工作。
3.1.3负责协调向有关的监理、设计、制造、施工、调试等承包商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工作,并确保原始资料真实、准确、可靠。
3.1.4监督监理、设计、制造、施工、调试等承包商组织落实在合同中承诺的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其他资源。
3.1.5负责监督监理承包商做好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参加监理承包商定期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并负责对监理承包商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3.1.6负责组织较大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考核工作。
3.1.7根据本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转。
3.1.8督促监理承包商检查各施工承包商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3.1.9负责协调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中出现的矛盾、交叉、遗漏或者现存体系未做规定的事宜。
3.2计划部
3.2.1严格合同管理、计划管理和工程统计工作,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
3.2.2严格落实监理管理建设工程的权利,无监理承包商签字,不支付工程款。
3.2.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3.2.4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和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理、设计、设备材料、施工、调试的承包商,并对业绩进行审查。
3.2.5负责管理本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设备合同、施工合同变更、扣款等事宜。
3.3物资部
3.3.1按照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物资招投标制度做好物资设备采购工作。
3.3.2落实、控制设备制造过程监造、验收工作。
3.3.3负责设备现场开箱验收和出库前的贮存、保管、检查、监控工作,对发现的设备缺陷及时联系、跟踪、处理落实,并负责组织开箱资料的验收、管理和移交。
3.4生产准备部
3.4.1按照试运指挥部授权协助完成试运期间的技术、质量、安全的管理与控制,试运记录真实、齐全,满足追溯、检查等要求。
3.4.2负责配合监督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参加并完成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和考核工作。
3.4.3参加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埋,参加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巡视工作。
3.4.4配合完成试运期间各项调试措施的讨论、审查工作,并监督落实和执行。
3.5监理承包商
3.5.1建立项目总监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健全,运行正常。归口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工作,协调解决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质量问题。对本项目工程工程部负责。
3.5.2突出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编制监理规划和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参加施工图会审、设计技术交底;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质保体系、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装备的完好程度;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对原材料、设备抽检核查;以及对影响工程质量的诸多因素进行预控。
3.5.3督促和检查各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原煤炭工业部以及煤炭行业颁发的各项质量法规、施工规范、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本工程项目发布的“工程质量管理”等各项制度。
3.5.4以全心全意为建设单位服务为宗旨,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努力把各种质量缺陷消除在施工过程中。
3.5.5定期召开和主持施工质量工作例会。按照本工程项目工程部的要求组织召开专业例会、事故分析会、各种节点总结会、现场联络会、技术分析会等,并负责编写纪要和组织签发、归档。
3.5.6负责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工程联系单、工程委托单、缺陷通知单、限期整改通知等项目实施阶段重要质量控制文件的集中闭环管理、签发和归档工作。
3.5.7接受本工程项目工程部的监督考核、对考核项目进行改进,并接受工程部建议对不满足现场质量管理要求的人力资源进行调整。
3.5.8定期完成质量统计工作,认真执行上级制定的质量报告制度。
3.5.9在建设单位的帮助和施工单位的支持下,确保本工程项目的各项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
3.5.10根据施工单位的报验,组织四级验收项目的检验工作和抽查重要的三级验收项目,并根据施工质量验评标准(施工图纸和制造厂要求)严格把好施工质量关,并对有关施工质量问题实行进度监督、质量跟踪和复验验收。
3.5.11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工序控制、工艺控制、质量控制和各项技术措施的执行。
3.5.12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监督与技术检测工作;审查有关试验报告(包括质量抽样检验报告)和技术记录。
3.5.13参加并指导、监督施工单位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前的质量预检查工作。
3.5.14参加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组织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5.15审查、核实施工单位上报的设备缺陷报告,并上报本工程项目方。参加本工程项目方召开的设备缺陷处理方案处理、协调工作。
4制度管理内容和方法
4.1设计质量管理
4.1.1设计承包商必须拥有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勘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严禁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
4.1.2工程勘测设计必须满足合同规定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
4.1.3勘测设计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和行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标准、规程、规范、规定进行。
4.1.4设计承包商所有的勘测设计文件,包括勘测设计大纲、勘测试验任务书、招标技术规范书、设计计算书、设计报告及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图纸、设计变更通知等,都必须按规定认真校审和核签并存档。
4.1.5应对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前现场会审、由负责施工图会审的监理承包商组织设计承包商、工程部、生产准备部、施工承包商一同参加,对涉及质量的问题作出明确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由监理承包商监督设计承包商进行及时闭环处理。在施工中出现的比较严重的设计质量问题或者需设计处理的安装质量问题,由监理承包商组织设计承包商、工程部、生产准备部、施工承包商一同参加协调处理。
4.1.6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时,首先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以保证质量为前提条件。对重大的技术问题,必须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选择技术经济综合比较最优的方案。
4.1.7设计承包商应按合同和供图计划,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并及时进行设计交底,收集施工信息,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本工程公司反映意见并提供技术支持。
4.1.8设计承包商须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在工程进入施工安装阶段以后现场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服务及时配置到位,人员相对稳定,人员技术素质强,为施工现场提供设计技术支持,并及时协调解决现场相关设计问题。
4.1.9设计承包商应建立健全设计文件档案,并按照竣工达标要求完成竣工图纸的编制出版。
4.2设备、材料质量管理
4.2.1设计承包商应对设备和材料的选型负责,选型时应明确设备、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但不得指定供货厂家和产品。
4.2.2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时,招标人应对投标商的资质、业绩、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合同中应明确制造标准、性能参数、监造、检验、分包和技术服务等条款。
4.2.3设备监造工作由物资部具体负责。监造人员有权禁止制造厂将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和零部件用于设备制造,有权制止质量不合格或无质量合格证的产品出厂。
4.2.4设备、材料的生产和运输单位,应作好包装和运输组织工作,安排好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防止运输途中损坏。
4.2.5现场的有关单位应根据设备、材料的数量和保管要求,设立必要的仓库并配备有经验的仓储管理员,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对于到场设备、应按照保管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进行保管,防止保管中的质量损坏。应对到场设备和材料由保管方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于因保管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保管方根据保管责任性质及时联系处理。
4.2.6公司生产准备部、制造厂、施工单位、代保管承包商都应建立完整的设备、材料质量管理档案。物资部门应该建立完整的采购、到货、出库和库存档案。
4.3施工质量管理
4.3.1只有具备相应资质和同类工程业绩的施工单位,才能参与工程的施工。
4.3.2施工承包商针对工程特点所作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劳动力安排、施工方案、施工机具配置、力能供应、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等都应能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4.3.3没有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不准分、转包的项目如施工单位分包,必须事先征得公司书面批准。
4.3.4施工承包商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其正常运行和贯彻落实。
4.3.5施工承包商应组织其职工(包括临时合同工)的技术培训,坚持员工按要求持证上岗,对分包单位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的工程的质量负责。
4.3.6施工承包商每月向公司和监理承包商报告本月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提交试验、检查验收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3.7施工承包商应及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
4.3.8工程开工前,施工承包商要有针对性的编制创优计划及实施纲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总设计、专业设计)、质量验评计划、质量事故的预防计划(质量工作计划)、重点项目、关键工序的质量保证措施(可编入施工技术方案内),做好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并做好记录、上述各项需在开工前提交给施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在开工前送建设单位审批,以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否则不得开工。
4.3.9在施工前,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送:质保和质检人员的名单和简历、特殊工种、施焊和试验人员的名单及持证证号(施焊人员还需有钢印代号),以备案与复查。
4.3.10按规定做好施工质量的分级检验工作,不同级别不合并检验,不越级检验,不随意变更检验标准与检验方法。
4.3.11按规定做好计量器具、检测仪器的检定工作,保证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并严格做到施工计量器具与检验计量器具分开。
4.4调试质量管理
4.4.1只有具备相应资质和同类工程业绩的调试单位,才能承包工程的调试工作。
4.4.2工程调试单位应针对工程特点提出调试大纲、调试方案并经过工程试运指挥部批准。
4.4.3工程调试工作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遵守执行mt5010-95《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4.4.4在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即工作票、操作票,交制、设备巡回检查制、设备切换轮换制。
4.5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管理
4.5.1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检查一般包括施工准备检查、施工过程检查、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签证检查。
4.5.2工程开工前,由监理承包商组织设计、矿建、土建、安装等施工承包商按照煤矿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和有关规范确定工程项目的验评范围表,对质量检验项目、检验等级、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规定,并报公司批准、备案。
4.5.3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工序的质量检验,实行班组、作业队(工地)、项目部三级检查制度,规范并实施检验、记录、签字、验收程序,上一工序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对于四级验收项目,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交监理承包商进行检查验收。
4.5.4监理承包商接到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签署意见。对施工及检验记录不全、不真实、填写不规范的,监理承包商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4.5.5对于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验收,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承包商,监理承包商应邀请本工程公司、勘测设计、厂家等有关单位共同参加,并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可举行隐蔽和后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在监理承包商限定的时间内处理后重新验收。
4.5.6煤矿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进行整体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承包商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均应在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或签暑意见,监理承包商签署验收结论。在分部工程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承包商组织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签署质量验收结论。
4.5.7煤矿机电设备的试运转和竣工验收,按mt5010-95《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4.5.8为了保证质量验收的公正客观性,施工单位的班组及作业队(施工现场)设须专职的质检员,施工单位工程部和质检部质检员要分设,施工单位质检员要报监理单位和公司备案,一经确定不经监理单位和公司同意不得变更。
4.6质量监督管理
4.6.1工程开工前,公司向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提交“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并获得批准。公司应及时向质监中心站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4.6.2公司必须协助质监站制定年度的质量监督计划,同时报公司工程部。并按照质监站确定的质量监督计划搞好工作配合策划落实工作。
4.6.3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的检查项目和检查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二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包括设计、矿建、土建、设备监造、设备验收、设备安装、调试、联合试运转、试生产等阶段,和主副井工业广场建筑、主副井井筒施工、机电设备安装、井底车场施工、主要运输大巷重点等项目。
4.6.4在每个质量监督检查项目活动前,公司应组织所有承包商按质监大纲要求搞好自检自查工作,对发现问题及不符合项组织纠正整改,完成闭环。
4.6.5在实际工作满足质监活动条件和完成自查工作后,公司向质量监督站提交监督检查验收申请,并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4.6.6每个质量监督检查项目活动中,公司应组织所有承包商按质监大纲规定要求进行汇报,并做好人力、材料等资源配合服务工作。
4.6.7质量监督检查项目活动后,针对检查提出的要求、发现的问题、发出的不符合项,组织整改、纠正,并及时进行跟踪关闭。
4.7质量事故管理
4.7.1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设备、材料、施工、调试、试运转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规程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质量事故。
4.7.2按对工程寿命和正常便用的影响程度,对工期影响时间的长短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四类。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影响时间6个月以上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影响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造成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影响时间10天以上,3个月以下或造成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影响时间10天以下或造成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7.3质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4.7.3.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按照要求及时向公司和监理单位报告;一般质量事故不用立刻上报国电集团工程建设部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可在上报的月度统计报表中给予说明;较大及以上的事故,公司同时应向国电集团工程建设部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报告,在事故发生后1天内报告事故概况,7天内报告事故的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15天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4.7.3.2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单位的有关工地(部门)需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当事单位应在2天内报监理、公司和质监站,并及时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在5天内将质量事故报告送交监理和公司。其处理工作应在技术方案报监理审核同意后实施。处理完毕后报监理和公司复验。
4.7.3.3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外,应在5小时内口头向监理质监站和公司报告事故概况,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并在4天内书面报告监理、公司和质监站。监理和质监站接报后,应及时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并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初步分析,由建设单位转报有关主管部门。事故发生6日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由建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及有关上级机关。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的技术处理方案原则上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报监理,经施工、设计、监理、质监站等共同商定、签字后实施。处理完毕后报监理等单位复验。
4.7.3.4在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4.7.3.5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告者应予严肃处理。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经济制裁,直至法律制裁。对经常违返规范、屡次发生质量事故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将予以中止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7.3.6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全过程的资料(影像、记录、分析报告、补救措施、试验数据、工程图纸等)由质量事故当事单位保存,并编入单位工程竣工技术资料中,作为竣工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
4.7.3.7如发生质量事故定性、责任、处理意见分歧时,由建设单位报请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或有关上级机关裁决。
4.7.3.8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的审批和处理结果的验收,需由质检站参与,并签字盖章认可。
4.7.3.9一般质量事故由监理单位组织调查;较大质量事故由公司组织进行调查;重大质量事故由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组织调查;特大事故由国电集团工程建设部组织调查。
4.7.3.10一般和较大的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重大和特大的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由公司委托设计院提出,公司组织专家组评审后批准实施。
4.7.3.11根据事故大小和情节轻重,公司将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经济处罚,直至建议有关权威机构给予责任单位资质降级的处罚。质量事故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质量事故责任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3.1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加重行政、经济处罚。
4.7.3.12.1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4.7.3.12.2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4.7.3.12.3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4.7.3.12.4对按规定进行的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
5质量奖惩
5.1公司与施工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按规定应有质保期、质保金和质量奖惩的条款。
5.2各承包单位和部门应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详细操作性强的经济处罚具度。
6附则
6.1本制度由公司察哈素煤矿项目工程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6.2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司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施行。
6.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测量工作重要性及测量工作的主要内容:
1.1施工测量成果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与
进度,稍有不慎就会给工程造成严重损失。
1.2施工测量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施工前建立与工程相适应的测量检验系统,作为施工过程的测量依据。
(2)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的需要测设中心线的位置、标高,作为施工的依据。
(3)配合检查人员对工程的位置及标高进行复测检查,以及施工过程中的沉降观测等工作。。
2、施工测量的准备
2.1施测依据必须进行全面检查核对,了解其来源是否可靠,要充分了解设计意图及施工要求,严格审查施测项目是否与设计资料和图纸相符,数据是否可靠。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有疑问时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提出解决,否则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
2.2要对施测现场实地进行了解,检查核对旧的测量控制点是否可靠,是否能满足施测项目的精度要求,消除现场对施测工作的'不利因素,为制定方案打下基础。
2.3施测方案的编制要本着先整体、后局部的原则,对一般较简单的施工定位和放线工作,可编制从简的施测方案,可用施测草图或示意图加以说明,但对主要大型厂房、高层建筑、高耸构筑物及各类线路主干线的定位工作等测量的施测工作、沉降观测工作以及新技术应用等均应编制施测方案。
2.4施测方案的编制内容包括:
(1)任务概况:包括任务根据、施测依据、旧有的测量资料利用及现场状况等。
(2)施测方法:包括技术要求、施测草图、控制方法、技术措施。
(3)计算方法。
(4)检验、检查方法。
(5)工期要求、包括提交的资料。
3、测量的记录、计算及自检工作
3.1施测过程中的各种记录、计算工作,每个测量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必须是真实可靠,完整无缺,随测随记随检查,字迹、略图要清楚。
3.2记录计算有一定格式,注明有关事项,填写清楚,不可漏项,一般包括施测项目、日期、使用仪器、施测者、天气、记录者、计算者、检查者等。记录反映施测的全过程,根据情况必须绘制草图示意,以及说明。凡是无关人员签字的记录、计算都视为无效。
3.3所有的施测工作,都必须有校核方法,以鉴定测量结果是否可靠,凡是无法作校核检查的都应作重复测量,以达到自检目的,并要记录清楚,如缺少此项工作不得提交测量成果。
4、测量仪器的管理
对测量仪器的管理详见《计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专项维修工程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校各专项维修工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专项维修工程,统一由后勤处实施监督管理。特殊情况下的专项维修工程,由学校规定管理部门。
第四条专项维修工程的范围。
(一)专项维修工程是指不属于零星维修范围,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专项维修经费的大、中型项目。
(二)单项项目概算经费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属中型项目;单项项目概算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属大型项目。
(三)为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的建筑物、供水、供电、排水、排污、道路、路灯设施以及池塘、河道、林木、花草等属专项维修工程对象。
第五条专项维修工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送专项维修工程申请立项计划:学校各部门在每年10月份前将下一年度需维修、改造的项目报送后勤处,后勤处汇总后年底报送分管院长审核。临时出现的专项维修,及时报送分管院长审核。
申请立项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主要工作内容、概算金额、开竣工日期。为做好维修工程前期工作,学校应保证必要的工程项目前期费用。
(二)立项审核:学校根据资产运行状况及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的需要,审定下一年度的维修工程计划,并同时安排概算经费。
(三)工程招标或议标前应具备下列条件:有批准立项的文件、已落实经费来源、招标文件制作完毕,已有施工图或相关资料、工程预算已编制。
各专项维修工程,由后勤处负责相关准备材料,组审计处审核后送国资处,向社会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
(四)工程实施:
1.维修工程的施工阶段,应有专业管理人员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全过程监督,重要结构及装修应委托工程监理。
2.维修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及时通知审计部门到现场参与验证,并作记录备案。
3.维修工程的变更应有利于结构优化和使用功能的改善,方便施工,造价合理,并保证施工质量、工期和安全;未经项目业主确认的变更,不能作为施工单位竣工结算的依据。
4.确需变更时,应由施工方提出申请,后勤处会同设计、监理、审计及使用方共同现场确认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5.施工单位在校园内进行施工,应予交水电费保证金、文明施工保证金。予收保证金的目的是: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维护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的正常秩序,保护水、电设施、花卉、苗木不受破坏。
(五)验收、交付使用: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清运现场建筑垃圾和剩余材料,拆除临时设施,撤退机械设备,恢复正常的校园环境,否则,不予验收。工程验收应由工程管理、使用部门、审计、国资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
工程验收后,交付使用。
一、材料计划和审批。
材料配件及外委加工计划,以下简称材料计划。
1。以项目部为单位每月8号前将材料计划(计划必须注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要求、用途、到货日期、到货地点、计划人或单位)报技术,由技术部汇总成三联单的形式(第一联技术部留存,第二联材料员留存,第三联经营部留存),仓库每月根据消耗及时补充库存量。报生产经理审批,由生产经理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作出签字意见,转材料员调研价格。
2。所存临时性生产的材料、配件计划,按以上程序运行。属计划不周,又无特殊性的追加计划,必须由总经理签字后,材料员方可受理,并按计划的原值予以计划单位20%的罚款。
3。材料员接到由生产经理签字的材料计划。在1~2天内完成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a。核实公司库存后削减计划,并注明。
b。调研2~3家市场价格,做到货比三家,填在计划上。
c。核实局内公布价、蓝通公司价,填在计划上。
d。调研内部转帐的价格,填在计划上。
然后把带有几种单价的计划报经营部审批,由经营部根据公司资金等基本情况,拿出采购意见关报总经理批复,由该部组织材料员,二天内完成任务采购任务。
4。杜绝计划外采购,若发现无计划采购的给予采购者50~100元的罚款。
二、材料采购及报销。
1。由材料员根据审批的材料计划,全面负责落实材料的采购工作,实际采购的价格必须低于调研价格,并确保采购质量。
2。在采购材料时,需付定金或付款时。由材料员填写二联付款审批单,报经营部审批付款方式后,报总经理批复,送到财务办款式打款,第二联经营部留存。财务出纳根据付款审批单挂个人应收帐款。
3。付款15日内由材料员(或经办人)及时追回,持正规、材料计划、入库验收单到经营部核实待签字后,报总经理签字报销。公司出纳把代有签字的及付款申请一并作帐、平帐,该笔业务完毕。月未计划采购情况。
4。付款15日内不能平帐的,财务将按银行同期利息扣除,由出纳负责。若发现不按规定及时平帐的,罚责任人50~100元。
5。经营部将不定期组织对全过程的检查工作,如经调查采购来的物质,在同质、同期的情况下高于市场价,对责任人处于价差的十倍罚款。
三、材料的入存及验收。
1。材料到货后,仓库保管员协材料员,按到货实际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填写四联入库单,并由材料员,库管员输入电脑管理,以务及时查阅库存,每天的出库物资也必须用电脑管理,及时削减库存,每天的出库物资也必须用电脑管理及时削减库,确保每天库存准确。入库单第一联仓库留存,第二联给供应商。第三联交经营部或财务,第四联材料员留存,并核对计划,材料员、库管员都要对帐,同时做好等资料的存档工作。
2。材料到货,库管员、协材料员负责验收(入微机否、收帐签字否)过磅、接货、传真等工作,外委件的验收需通知技术部参与质量验收工作,大件物品由计划单位负责搬运,钢材由材料员组织叉车按生产部指定地点卸车。(叉车费、吊车费由公司支付,在5%的管理费中列出)
四、材料出库及费用的划拨。
1。材料出库由库管员确认有项目部领导的签字后,在核实出库物资(包括钢材、及外要件等所有物质),并填定三联出库单,领料人员必须在出库单上签字,出库单第二联及时交公司材料员,由材料员以出库单为依据,按不含税价加5%的管理费用计为各项目部的材料费。
2。库管员要按进货的不同厂家,分类记账,借贷清晰。每月必须进行实物盘点,做到帐物相符。每月5号前将盘点明细(需补备用计划)报经营部,每推延一天罚款10元。每月仓库盘点,库存数量出库数量入库数量仓库余领,否则按差异领的两倍处罚。
3。材料员每月要与供应商进行对帐。将一个月来的对帐情况,付款情况,欠款情况报经营部。报以下几个表格:
a。本月入库钢材、配件、外委加工件三种各项分类注明。
b。本月各项目部的材料费用。
c。应付账款。
4。材料员、库管员必须每天将入库物资、出库物资及时入电脑管理,做到随时查阅库存情况。
五、出矿的材料及设备、工具的管理。
1。所有出矿的物资由经办人持出库单交公司材料员,材料员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文出门手续(经办人需在出门证上签字),一天人经办人需将异地的收到条交公司材料员,待核对出库单无误后分类进帐管理。如发现异地收到条与出库单不相符,对经办人按物资原值的二倍处罚。
2。为方便工作,现购的物资需直达的,库管员,应补填入库单及出库单,材料员记帐(也需要有收到条)
3。调拨设备及工具时,由生产经理签字后方可办理调拨或出门手续。所有需调拨的物质由公司设备管理员、工具管理员填写调拨单后才能办理出门证和实物调拨,并要建立建全各类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并能撑握各丁点、工地的所有设备及工具,不用设备及工具的合理配置,使其保持最大效率。从面杜绝设备、工具的浪费现象。
1.职工应按时上班,迟到或早退一次记警告一次。旷工一次扣除三天工资并记小过一次。
2.除领班及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在车间走动,其他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相互窜岗,若因事需离开工作岗位须向组长申请并佩戴离岗证方能离岗,违者记警告一次。
3.上班时间应该穿工作服,上班不允许穿拖鞋、短裤、赤背或衣帽不整,违者每次记警告一次。
4.不得在车间工作时与班长、车间主管争吵,或与其它职工相互打骂、吵闹,违者一次记小过一次,并作检查。态度不好或一月内累计二次者予以记大过一次。
5.酒后上班和影响工作者,记小过一次,写检查。态度不好或一个月累计两次予以记大过一次。
6.厂区内除吸烟区外,其它地区严禁吸烟,违者每次记警告一次。造成危害者,追究其经济、行政及刑事责任。
7.班中禁止做私活,违者每次记警告一次。
8.偷盗公物或他人财物者,按实物价值10倍罚款,扣发工资,予以解雇。
9.因生产需要,不服从主管按排者,记小过一次。
10.未经允许.严禁带小孩和外人进入车间,违者对当事人记警告一次。
11.生产中不得聊天说笑、看书看报,不准会客、打电话、吃零食、打瞌睡,听音乐,不得擅自离开生产岗位,不得在产品上坐、躺、踩、踏,违者每次记警告一次。
12.上班必须佩带厂牌,违法乱纪者每次记警告一次,涂改、遗失厂牌罚款10元。
13.严禁跨越或坐在任何机械部位,严禁随意拆除、挪动设备,严禁擅自拆装一切电器,设备、控制柜、开关箱,新安装的各种设备未经测试、试转,不得擅自开动。违者每次记警告一次。
14.严禁擅自动用各类消防器材,或在消防设施附近堆放其它物品,违者每次记警告一次。
15.不得在生产区内随意使用临时电线,如果急需使用,须经主管人员批准,并由电工接电,用后应及时按期限拆除。违者每次记警告一次。
16.各车间卫生由各车间负责打扫,设备、桌凳及半成品要摆放整齐。打扫不干净,每次对车间责任人记警告一次。
17.操作机器要切实做到人离关机停止使用时要及时切断电源,违者每次对当事人记警告一次。
18.中午、下午和夜班下班各车间负责人负责检查各车间气体是否有漏气,水龙头,灯管是否有关,违者每次对车间责任人记警告一次;
19.原材料、产品.生产用具必须轻拿、轻放,存放在指定地点;如有乱丢产品者,每次记警告一次,情节特别严重的另作处理;
20.凡生产出的半成品,成品等要分类堆放整齐,产品不可乱摆乱放,必须标明数量、产品名称,日期,违者每次对当事人记警告一次.
21,成品及半成品必须每一层有纸隔板隔开,违者每次记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当事人警告一次;
22.各部门周转的`产品及外发阳极的产品胶筐内的摆放最少要低于胶框边缘,且最上面一层必须放罢纸板盖好产品,既每层胶框不可以压着下一层产品,违者记责任人及当事人警告一次,
23.各部门的纸隔板不可以到处乱扔,用完之后要做回收处理,不可做报废处理,违者记当事人警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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