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证中小学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正常运行,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协调、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经费保障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编制学校预算,合理使用教育经费,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资料;加强票据管理和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学校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校长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法律责任。学校负责人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单位财务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必须保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新密市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学校所有的会计业务,必须纳入新密市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管理,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
第六条强化学校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招生情况和学校的长远规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来通盘考虑,科学编制,自求平衡。学校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和变动,必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因变化或事业发展规划有较大调整等原因,当年确需调整预算项目的,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不得遗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和挪用。
第七条严格财务制度,加强支出管理
1、规范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中小学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证学校基本运转,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开支。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严格控制非教学性支出和奖金福利的发放。
2、实行学校经费支出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报销票据必须合法、合规,具备支出事由、日期、单价、数量、金额、经手人签字、校长签字等要素。
3、实行学校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学校要认真执行财务公开的规定,重要开支事项(如大额商品采购的商品规格、采购人员的确定、维修项目施工单位的选择等),必须经校领导班子、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讨论通过,并要留有书面记录。每所学校要成立3-5人左右的理财小组,由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的人员担任,负责对学校支出情况进行监督。学校要每学期要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明细账目,接受教职工监督。
4、实行学校大额支出审批制度。学校大额支出必须事先报上级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支出。原则上小学单项开支500元、中学单项开支1000元以上的,必须报中心校校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开支。对弄虚作假者、隐瞒实情者、套取开支者按私分、贪污挪用论处,一律追究校长责任。
5、严禁滥征订、滥发复习资料。各学校不准以任何理由给学生征订省、市、县教育部门规定书目以外的学生学习资料以及各种测试题、复习题,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6、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严禁私人用车报销。差旅费支出单据必须注明具体事由、来往路线、参与人员,否则领导不予签字,财会人员不予报销。
7、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
第加强中小学资产管理。中小学校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必须规范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中小学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抵押、担保、报废、报损等,应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并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店面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乡财务管理,规范合理使用资金,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财经法规和制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支出管理制度
严肃财经纪律,坚守原则底线。财政支出实行乡长“一支笔”签字制度,所有开支构成的等支出单据先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用途,再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复核签字确认,经乡长签字审批后方可到乡财政所报账。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
凡有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由对口经办人员或办公室负责完成工作项目并掌握资金的使用,协助财政所管理好专项资金;在项目实施中涉及资金往来的有关资料,经办人交一份原始资料到财政所存入会计档案;凡涉及按合同规定条款付款的,需交一份原始合同到财政所,以便财政所掌握有关付款的规定,并将原始合同作为付款依据收集归档。
三、差旅费管理制度
对经批准因公出差、参加短期培训或进修人员,其差旅费凭通知据实报销。所有自修、自学、函授的一切费用自理。
四、接待费用管理规定
上级来人因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须经乡长批准,实行对口接待,由党政办公室按规定标准开具《就餐通知单》,一律在乡食堂安排就餐。就餐单必须详细,有标准、数量、陪餐人签字。
五、采购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做好我乡采购工作,严格遵照市有关文件执行。
六、财务章及银行支出票据的管理
为严格支出的内部审核,会计服务中心对印章按规定分开管理,财务人员各人管理自我的印章并对印章负责,会计负责管理财务公章;银行支出票据由出纳具体负责管理。
七、财会档案的管理
每年年初会计服务中心会计人员对上年的财会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由专人负责管理。
店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结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特点及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除了规定另有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第二章 代管基金
第三条 代管基金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资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大修理的资金。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
第四条 代管基金作为企业长期负债管理。
代管基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定期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检查与监督。
代管基金利息净收入应当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代管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企业有偿使用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共用设施设备,应当设立备查帐簿单独进行实物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有关费用(如租赁费、承包费等)。
管理用房是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向企业提供的办公用房。
商业用房是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限、使用人向企业提供的经营用房。
第六条 企业支付速达软件的管理用房和商业用房有偿使用费,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凿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企业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基金;企业支付的共用设施设备有偿使用费,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企业代管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三章 成本和费用
第七条 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等过程是发生的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营业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和间接费用等。实行一级成本核算的企业,可不设间接费用,有关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直接人工费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等人员的工资、资金及职工福利费等。
直接材料费包括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和动力、构配件、零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间接费用包括企业所属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资金及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运输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保安费、绿化维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费用等。
第九条 企业经营共用设施设备,支付的有偿使用费,计入营业成本。
第十条 企业支付的管理用房有偿使用费,计入营业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对管理用房进行装饰装修发生的支出,计入递延资产,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营业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0.3%-0.5%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去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四章 收入及利润
第十三章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十四章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和物业大维修收入。
物业管理收入是指企业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公共性服务收入、公从代办性服务费收入和特约服务收入。
物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如房屋出租收入和经营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共用设施收入。
物业大修收入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物业大修收入应当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企业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签订付款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或者协议所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十六条 企业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及补贴收入。
第十七条 补贴收入是指国家拨给企业的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
第十 营业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
主营业务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再减去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是指其他业务收入减去其他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
第十九条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房屋中介代销手续费收入、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废品回收收入、商业用房经营收入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商业用房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利用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商业用房,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开办健身房、歌舞厅、美容美发屋、商店、饮食店等经营收入。
第二十条 其他业务支出是指企业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
企业支付的商业用房有偿使用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企业对商业用房进行装饰装修发生的支出,计入递延资产,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其他业务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__年1月1日起施行。
店面财务管理制度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村级财务“村帐镇代管”制度,使我镇村级财务管理步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本着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规范资金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会计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等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关于进一步强化村级财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入管理规定
(一)各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四荒”拍卖、承包或转让费、争取的项目资金及工作经费、捐赠款项、往来清收款、扶贫救灾款、接受捐赠、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接受捐赠财产物资的变现收入、村集体财产变卖收入、各种暂收、借贷款项、上级部门拨款等其它一切货币资金来源均视为收入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收入全部纳入“村集体资金专户”管理。
(二)属于镇财政、镇财务室下拨款项,由财政所、财务室直接划拨到经管站的“村集体资金专户”;各中心(站所)拨付给村(居)委会的一切费用,必须纳入“村集体资金专户”,不得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村(居)委会,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其它直接以现金结算付款的,村级报帐员必须在取得款项后三天之内将现金缴到镇经管站银行帐户上,严禁坐收坐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费用管理规定
(一)村级费用支出必须本着“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村级支出主要用于村级组织办公经费、经营支出、生产性支出、建设性支出、公益事业建设性支出、专款专项支出等,原则上取消村级招待费。
(二)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对于日常开支无法取得票据的,统一使用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制定的<会泽县村级会议(接待)费用报销单>,并按审批权限经相关人员审核审批方可入帐。
三、村级财务工作流程
(一)收入
1。直接转帐到村集体资金(经管站)帐户上。
2、以现金形式收到各种款项,经办人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上缴村集体资金专户。
(二)支出
(三)审批
1、村级自有经费:500元以下的支出,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纪检小组审核同意→总支审批→交镇经管站审核→出纳付款→交会计入帐→会计报表→返回有关村报帐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500元—20xx元的支出,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纪检小组审核同意→总支审批→交镇经管站审核→出纳付款→交会计入帐→会计报表→返回有关村报帐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大额支出(20xx元以上),报帐员填写借款凭证→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出纳支付暂借款→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村班子及纪检小组讨论同意→总支审核→经管站核实→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交出纳报帐→交会计入帐→会计报表→返回各村报帐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专项经费:无论金额多少,须经办人取得合法有效单据并签字,召开理财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总支审核,报镇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审批方可入帐。
四、报帐时限
村级财务报帐实行限时制,即各村(居)委会收支单据必须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1-30日为全镇各村(居)委会的财务审核结帐日(即:3月21-30日、6月21-30日、9月21-30日、12月21-30日)。各村(居)委会报帐员必须把本季度经审核审批的收支单据按时报经管站,并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及时入帐。每季度入帐后,各村(居)委会必须对本季度的财务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监督与处罚规定
镇纪委和经管站将定期、不定期对各村(居)委会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财经纪律,将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一)不按时报帐、对帐,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整的,在进行财务审计时,不如实提供涉及审计事项的资料证据的,阻挠镇经管站依法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监督的,镇经管站应立及停止用款,并在全镇进行通报批评,发现有村干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法乱纪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二)截留、坐支、挪用、私借私分现金的,隐瞒集体收入,取得的收入不按要求及时上交经管站,或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私存或以个人名义使用存折开户的,造成集体资产遭受损失和浪费的,镇经管站应立及停止用款,追回流失款项,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由相关部门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白条顶库或乱开票据套取现金的,专款不专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的,镇经管站应立及停止用款,并通报批评,追回款项后方可用款。
(四)不按要求定期进行财务公开的,由经管站监督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