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面工程管理制度
(一)工程立项
1.营业部门及工程部门专业人员根据营业及各种设施的现状情况的需要,提出改建、装修、更新等内容的施工方案,并有文字报告。
2.报告中应说明施工的部位、名称、改建、装饰、更新的内容,以及预定施工时间、所需资金的概算和技术方面的可行性分析等上报饭店领导讨论审批。
3.将批准后的工程项目向有关部门(市、区、建设、消防、环卫等部门)申报,内容含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要求等,待批准后方可立项。
(二)确定工程设计方案
1.工程业务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特点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信誉好、价格合理及具有实力的设计单位(三家以上)。
2.实行方案设计投标,择优录用,在方案设计中应包括项目概算、设计图、效果图、施工图等。
(三)施工的招标与投标工作
1.招标工作应在完成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概算后进行,就拟建的工程提出招标条件,发布招标通知或广告,邀请投标企业来提出自己完成工程的各项保证。
2.招标单位从中选择够资质等级、工期短、造价低、质量好和信誉高有实力的.企业前来中标,并需做到货比三家、从中选优的原则。
3.整个招标工作应在公平、公正、平等、有序的情况下进行,以达到缩短工期、确保质量、降低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四)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及相关协议书
合同内容应包括施工的工期、技术要求、预算造价、付款要求及施工进行当中不可预见问题的处理办法等内容,并同时与之签订《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消防安全协议》和有关管理条约。
(五)施工中的管理
1.招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图档的收集整理、项目移交等工作内容,并对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设专人负责,明确任务,做到责任到人,各负其责。
2.做好施工中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定期召开施工现场会,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一切技术和质量问题,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做好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以确保施工质量、工期的落实。
(六)工程的竣工验收决算
1.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先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或质量监理单位自验自改,尤其是隐蔽工程项目的验收极为重要、对不符合设计质量要求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做出纪要,并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2.由甲方做最后的验收并签字。
3.竣工决算书应根据五程项目实际发生的工程内容计算,按合同所签订内容及国家工程预决算有关规定,由专业工程核算人员、财务人员分别进行核算,并对工程项目做完最后的全面审计得出结果。
4.经上级领导审批后为e3最终工程造价的决算。
屋面工程管理制度
制定总则目的
确立工程项目管理的宗旨和目标,明确工程管理的基本内容,阐明制定工程管理制度的原则和目标。
工程管理宗旨
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实现公司'全过程精品'的理念。
工程管理目标
充分运用项目管理手段,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方面达到公司下达的目标,创建精品项目。
工程管理制度的制定原则
1.全面性原则。工程管理制度应尽可能全面地涵盖工程的实施过程。
2.规范性原则。制度一旦建立,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地加以落实。
3.开放性原则。制度不能一成不变,应采取开放的态度,根据事物的发展,对阻滞公司和部门发展的制度,及时加以调整和修改。
4.实用性原则。制度的执行要具有可操作性,需经受得起工程管理实践的检验;
5.符合性原则。应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相符合,不得与其相冲突;
6.主动性原则。对于公司规章制度的不合理处,可以主动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制定工程管理制度的目标
1.规范工程管理工作程序;
2.明确工程管理的责任和内容;
3.增强部门员工的协作意识
4.避免现象的滋生;
5.提高本部门工程管理水平;
6.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培养复合型项目管理人才;
7.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科学、高效的工程项目管理体系;
8.推动公司企业文化的发展;
9.培育发展廉洁、自律、团结、进取的工作团队。
屋面工程管理制度
项目办工作职责
在项目法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发挥好计划职能、组织职能、协调职能、控制职能的作用,认真抓好全线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1、负责设计图纸交验工作。
2、会同设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设计技术交底工作。
3、负责总体工程进度安排及施工组织计划编制工作。
4、负责工程总体开工报告的上报工作。
5、负责施工过程中的一般性技术处理工作。
6、负责本项目办职权范围内的工程变更设计审查、上报批复工作。
7、负责组织做好各施工单位与地方事务性协调工作。
8、负责征地拆迁与地方的协调工作。
9、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作。
10、负责工程交(竣)工验收的组织及工程决算工作。
11、对工程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负全部责任。
12、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屋面工程管理制度
1、在施工现场负责各项生产任务的所有管理人员、工人、外用工必须经过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后,审验合格人员方可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劳务安全管理工作,其对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人身安全,杜绝因工作忙而出现事故的发生。
2、在该工程施工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保证体系,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为树企业形象,保障施工安全,在该工程上应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的力度,由公司质安科选派专业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保证方案落实和实施。
3、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人员,安检人员有权责令离岗送交公司进行行为安全教育。
项目经理、工地安全员等负责检查人员应经常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操作基础知识的讲课,使每个操作者能得到安全教育。
屋面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生产法》、《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
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
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
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设立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
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
挪用或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
野外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
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按期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
第三十六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业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建设工程及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提供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或未按期足额支
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
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
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未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
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