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复习资料,历年真题
第一章 公司法 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具有特征:(1)依法设立;(2)具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3)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4)公司是企业法人。
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
(1)内容的法定性:公司章程的内容虽然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但公司章程的内容主要为绝对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形式的法定性: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修改程序的法定性: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基于公司法规定的事由和法定程序,公司章程修改后必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公司负责人应受处罚。
(4)效力的法定性:公司竟程是公司的纲领性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3、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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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立的形式1)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例如,甲公司中分离出乙公司,甲公司仍得以存续。2)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其财产全部分割,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例如,甲公司分立成乙公司和丙公司,甲公司消灭。
(2)分立的程序: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分割,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分立的法律效果: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5、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6、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或者地方授权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属于外部监事会,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内设机构的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不低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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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的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相同。
7、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3、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4、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这与国有独资公司或某企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不同,后者的出资人虽为一人,但不是自然人;这也与个人合伙企业不同,个人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是自然人,但为2人以上。
(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这与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有明显区别,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公司企业的财产为公司所有,出资人的出资一旦完成,其投入公司的财产就与个人财产完全分离。
(3)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仅不严格区分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而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当然,该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是法律禁止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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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应当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不允许个人独资企业称作“公司”。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与公司企业不同,投资人无须提交验资报告或者权属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对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权属、出资数额或是否交付等情况不予审查,由投资人对其申报的出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6、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有: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清算。由投资人自行清算的,投资人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的偿还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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