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健康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确保生产过程中工人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监督应当符合《矿山安全法》的规定、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建设项目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中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正在抓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在建设项目的建立和管理中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条例“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三)负责及时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用章节(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能削减,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或设施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提交劳动行政部门[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和有关的图纸资料。初步设计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见附件二);
(三)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四)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评估,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序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应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项报告,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六)预验收中提出的劳动安全卫生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七)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劳动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附件三)。
第七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自主选择和委托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和健康进行预评估:
(一)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生产类别为A类的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殊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职业性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游离硅粉以上建设项目;
(六)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危害、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和管理制度。未取得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不得承担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第十条 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的法人,获取建
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拥有与资质证书和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专业人员。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的资质认定和管理规定,由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应采用先进的、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建设项目中潜在的危险、危害性及其可能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并写入预评价报告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其职责是:
(一)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施工项目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应同时得到证明,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用章节(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在初步设计中,严格遵守现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并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
(四)在技术设计与施工图纸设计时,执行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审查意见;
(五)凡经审查同意的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变更的,应当征得原负责审批的
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一)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
(二)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审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内容,审查(或组织审查)并批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项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对本规定第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检查验收;
(四)对违反“三同时”所需建设单位及承担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
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五)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机构的作用,听取他们的意见;
(六)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标准,公正廉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一)经济管理部门、劳动部负责由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组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其它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于1988年5月27日颁布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三(略)